申請設立系所之設立資格為何?
一、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或二年制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日間學制學士
班。
二、申請設立碩士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日間學制碩士班達二年以上。
三、申請設立碩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有相關學系達三年以上,但獨立所不在此
限。
四、申請設立博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碩士班達三年以上。
一、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或二年制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日間學制學士
班。
二、申請設立碩士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日間學制碩士班達二年以上。
三、申請設立碩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有相關學系達三年以上,但獨立所不在此
限。
四、申請設立博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碩士班達三年以上。
申請設立碩士班、博士班者,應符合設立年限及師資結構規定,師資結構規定如下:
一、設有碩士班、博士班者,除應符合生師比之規定外,全校專任講師數並不得超
過專任師資總數之三分之一。
二、擬設碩士班、博士班之學系,全系專任師資應有十一位以上,且具助理教授以
上資格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應有四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且其學
術專長應與該系領域相符。
三、擬單獨設研究所,專任師資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有七位以上,且其中應有
三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其學術專長應與該研究所領域相符。
擬共同設置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之系所,除支援系所均應符合前二小目之師資條件外,支援設置學位學程之領域相關專任師資應有十四位以上,且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在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應有四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
學校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經追蹤評核未達以下師資質量考核指標基準者,自一百學年度起扣減招生名額。「師資質量考核指標基準」如下:
一、專任教師分配比例,專任講師應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該系所設有研究所,其專任師資應達十一人以上(獨立研究所應達七人以
上)。
三、「當量生師比」應低於五十(加權後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兼任教師以
四名折算一名專任計。但以兼任計列之教師,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
之三分之一)。
四、「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之比率」應低於四十(系所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專
任教師人數)。
五、「研究生除以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之比率」應低於二十。
六、當學年度指導論文數超過十篇以上之專任教師比應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學院或學位學程形式辦理,除應提報共同辦理系所之前揭指標相關資料外,學位學程或學院之專任教師生師比並應低於四十(其定義為:「共同辦理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共同辦理系所加學院或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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