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學籍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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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狀態 |
法規依據 |
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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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則 第十三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繳納各種費用並完成註冊通知單規定之各項手續。延誤註冊逾二週仍未完成繳費註冊、休學或保留學籍者,當學年度入學新生即令註銷學籍;其他學生未逾第四十一條所定休學年限者即令休學;逾休學年限者,即令退學。但有特殊事由經書面向教務處專案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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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則 第十條 新生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依規定完成入學手續者,應於註冊截止日前,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一、重大疾病須長期療養者,以一年為限。 二、應徵召服兵役者,依法定役期保留。 三、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或分娩者,以一年為限。 四、因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以一年為限。 五、本人、配偶或伴侶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至子女滿三足歲為限。 六、學士班新生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者,以三年為限。 前項各款保留入學資格以學年為單位申請,並以核准一次為限。保留期滿即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復學,違者註銷學籍。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曾懷孕係指於入學當年度曾有流產或出養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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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則 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特殊事故得申請休學、延長休學或退學;申請當學期休學者,須於期末考試以前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條之一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於本校行事曆所訂繳費註冊截止日前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者,免繳註冊相關費用;繳費註冊截止日後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者,須繳費後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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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則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於休學截止日前,申請保留學籍: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依法定役期保留。 二、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或分娩者,以一年為限。 三、本人、配偶或伴侶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至子女滿三足歲為限。 學生因第一項補辦休學學期回溯保留學籍之申請,限於申請時仍具本校在籍身分,學生已畢業、退學或學籍註銷不得申請。 請准保留學籍學生,其保留學籍期間之修課紀錄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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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解釋--教育部自七十五年起將雙重學籍授權各大學自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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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則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或勒令退學: 一、逾期未註冊且已逾休學年限者。 二、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期限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三、碩、博士班學生在修業期限內未依所屬院、系、所規定完成碩、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四、碩、博士班學生學位考試在修業期限內未依所屬院、系、所規定通過者。 五、註冊未選課且已逾休學年限者。但碩博班學生已修畢應修課程者,不在此限。 六、依本學則其他有關規定應令退學者。 七、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勒令退學者。 八、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應令退學者。 九、本校畢業生在學期間,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經所屬系所調查屬實,情節重大撤銷學位者。 十、依入學辦法或簡章規定應令退學者。 十一、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學生於退學當學期休學截止日前退學者,該學期修課紀錄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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