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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開設專業基礎整合課程教師之鐘點加計是如何計算?

於加退選後,選課學生人數逾七十人者,每超過十人(不足十人以十人計),其授課鐘點數每學分得增加0.1倍計算,以增加至實授鐘點數之1.5倍為上限。
依上述計算標準,舉例說明如下:
 
選課人數 多增加鐘點數 三學分課程   
71~80 0.1 3×(1+0.1)=3.3   
81~90 0.2 3×(1+0.2)=3.6   
91~100 0.3 3×(1+0.3)=3.9   
101~110 0.4 3×(1+0.4)=4.2   
111~120 0.5 3×(1+0.5)=4.5   
121人以上 同上,因為增加至1.5倍為上限 
備註:為能從寬處理及配合教師薪資作業時程,若選課更正後,選課人數增加,就以選課更正後之人數為計算標準,但若人數減少,仍以加簽後人數為準。

服務學習課程可不可以在同一學期同時修習兩門?

可以,凡自95學年度入學之同學,於畢業前需任選兩門服務學習課程修習,通過後始得畢業。

如果同學自行至校外公益團體(機構)從事志工服務,可不可以拿來抵免學校服務學習課程學分?

此種個案屬於「認證型服務學習課程」,請逕洽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

同一門服務學習課程可不可以重覆修習?

同一門服務學習課程可以修習兩次,亦即可以重覆修習。

增設、調整的定義為何?

一、新增院系所學位學程:指新設原先所無之院、系、所、學位學程。例如:
  (1)甲校並無文學院或中文學系,申請直接設立中文研究所(亦即大學單獨設研

       究所)。
  (2)甲校有文學院但無中文系所,文學院申請設立中文研究所(學院下設研究所)

      或中文學系。
  (3)甲校將A學系及B學系調整為C學系(即A學系+B學系=C學系),亦屬新增

       案。
二、新增班次: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新設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

  職專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班或博士班。例如:
  (1)A學系原本只有學士班,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
  (2)B研究所申請設立學士班。
三、系所合一:指單一學系納入與其名稱相同或性質相近之碩士班及博士班。例

  如:政治學系將公共政策研究所納入,改稱為政治學系碩士班。
四、分組:將單一院、系、所、學位學程,區分為2個以上之組別。其學籍處理分

  開處理,並應於畢業證書註記組別,非一般招生分組或教學分組。例如:政治

  學系申請分為政治理論、公共行政及國際關係三組,未來畢業證書即可註明「

  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等字樣。另學校為招生選才或教學授課之便,未經本部

  核定所進行之分組,不得於畢業證書註明組別。
五、整併:指1個以上之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整合至另1個既有院、系、

  所、學位學程。例如:
  (1)A學系+B學系=A(或B)學系。
  (2)A學系+B學系+C學系=A(或B)(或C)學系
六、更名: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名稱變更;但如名稱變更與原有領域差異

  過大,或涉及實質組織調整,應改列新增或整併案。例如:畜產學系更名為動

  物科學系。
七、停招: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自核定學年度起不再招收學生,但既有單

  位組織仍存在。例如:
  (1)A學系97學年度停止招生,未來可能單純從事研究或支援其他院、系、所、

      學位學程之教學,亦可能於最後一屆招收之學生畢業後即行裁撤。
  (2)部分院、系、所、學位學程申請隔年(或2年)招生,仍應於每年招生名額分

      配表呈現(招生名額可填列「0」,但於備註欄說明),不列為停招案。
八、裁撤: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在停止招生,且無在學學生後,消滅既有

  單位組織。例如:A學系自96學年度停止招生,若4年以後已無在學學生,學

      校即可裁撤該系。

增設調整計畫書外審作業有哪些規定?

不論是增設案或是調整案都需填寫「計畫書」,先由院送外審(院審外),等提案到校發會初審通過時,再由教務處送外審(校外審)。但有二點例外:
一、增設系所外審作業保留期限為一年。一年內同案再次提出增設系所申請案者,

  不必重複已通過之行政流程(院級外審、校級外審),得逕提校發會審議。如依

  會議(或教育部)建議修改計畫書者,不必再送外審,得將修正後之計畫書提校

  發會討論。
二、更名案:
  (1)更名案性質若屬大幅修改課程內容者需提送外審。
  (2)更名案若屬單純更名,未變動課程者,請系所先備簡要計畫及更名理由,簽請教務長會同研發長及相關學院院長五人組成小組審查決定是否免送外審。
更名案之系所如有博士班者,屬特殊項目,需於二年前提報計畫書送審,教育部通過後始得申請全系(系所合一)之更名。

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的時程為何?

一、申請增設系所案應填寫「校內審查表」(可至教務處網站表格下載審查表類下

  下載),併同申請計畫書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
二、各院申請增設調整系所及學位學程案必須於當學年12月底前完成外審作業並經

  院務會議通過後送交教務處(包括計畫書5份、校內審查表、院外審意見、院

  務會議記錄及校外審委員推薦名單)。


特殊項目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案,應於前2個學年度提報及審核。

申請設立系所之設立資格為何?

一、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或二年制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日間學制學士

  班。
二、申請設立碩士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日間學制碩士班達二年以上。
三、申請設立碩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有相關學系達三年以上,但獨立所不在此

  限。
四、申請設立博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碩士班達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