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院系所學位學程:指新設原先所無之院、系、所、學位學程。例如:
(1)甲校並無文學院或中文學系,申請直接設立中文研究所(亦即大學單獨設研
究所)。
(2)甲校有文學院但無中文系所,文學院申請設立中文研究所(學院下設研究所)
或中文學系。
(3)甲校將A學系及B學系調整為C學系(即A學系+B學系=C學系),亦屬新增
案。
二、新增班次: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新設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
職專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班或博士班。例如:
(1)A學系原本只有學士班,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
(2)B研究所申請設立學士班。
三、系所合一:指單一學系納入與其名稱相同或性質相近之碩士班及博士班。例
如:政治學系將公共政策研究所納入,改稱為政治學系碩士班。
四、分組:將單一院、系、所、學位學程,區分為2個以上之組別。其學籍處理分
開處理,並應於畢業證書註記組別,非一般招生分組或教學分組。例如:政治
學系申請分為政治理論、公共行政及國際關係三組,未來畢業證書即可註明「
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等字樣。另學校為招生選才或教學授課之便,未經本部
核定所進行之分組,不得於畢業證書註明組別。
五、整併:指1個以上之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整合至另1個既有院、系、
所、學位學程。例如:
(1)A學系+B學系=A(或B)學系。
(2)A學系+B學系+C學系=A(或B)(或C)學系
六、更名: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名稱變更;但如名稱變更與原有領域差異
過大,或涉及實質組織調整,應改列新增或整併案。例如:畜產學系更名為動
物科學系。
七、停招: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自核定學年度起不再招收學生,但既有單
位組織仍存在。例如:
(1)A學系97學年度停止招生,未來可能單純從事研究或支援其他院、系、所、
學位學程之教學,亦可能於最後一屆招收之學生畢業後即行裁撤。
(2)部分院、系、所、學位學程申請隔年(或2年)招生,仍應於每年招生名額分
配表呈現(招生名額可填列「0」,但於備註欄說明),不列為停招案。
八、裁撤: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在停止招生,且無在學學生後,消滅既有
單位組織。例如:A學系自96學年度停止招生,若4年以後已無在學學生,學
校即可裁撤該系。
不論是增設案或是調整案都需填寫「計畫書」,先由院送外審(院審外),等提案到校發會初審通過時,再由教務處送外審(校外審)。但有二點例外:
一、增設系所外審作業保留期限為一年。一年內同案再次提出增設系所申請案者,
不必重複已通過之行政流程(院級外審、校級外審),得逕提校發會審議。如依
會議(或教育部)建議修改計畫書者,不必再送外審,得將修正後之計畫書提校
發會討論。
二、更名案:
(1)更名案性質若屬大幅修改課程內容者需提送外審。
(2)更名案若屬單純更名,未變動課程者,請系所先備簡要計畫及更名理由,簽請教務長會同研發長及相關學院院長五人組成小組審查決定是否免送外審。
更名案之系所如有博士班者,屬特殊項目,需於二年前提報計畫書送審,教育部通過後始得申請全系(系所合一)之更名。
一、申請增設系所案應填寫「校內審查表」(可至教務處網站表格下載審查表類下
下載),併同申請計畫書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
二、各院申請增設調整系所及學位學程案必須於當學年12月底前完成外審作業並經
院務會議通過後送交教務處(包括計畫書5份、校內審查表、院外審意見、院
務會議記錄及校外審委員推薦名單)。
特殊項目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案,應於前2個學年度提報及審核。
一、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或二年制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日間學制學士
班。
二、申請設立碩士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日間學制碩士班達二年以上。
三、申請設立碩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有相關學系達三年以上,但獨立所不在此
限。
四、申請設立博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碩士班達三年以上。
申請設立碩士班、博士班者,應符合設立年限及師資結構規定,師資結構規定如下:
一、設有碩士班、博士班者,除應符合生師比之規定外,全校專任講師數並不得超
過專任師資總數之三分之一。
二、擬設碩士班、博士班之學系,全系專任師資應有十一位以上,且具助理教授以
上資格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應有四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且其學
術專長應與該系領域相符。
三、擬單獨設研究所,專任師資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有七位以上,且其中應有
三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其學術專長應與該研究所領域相符。
擬共同設置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之系所,除支援系所均應符合前二小目之師資條件外,支援設置學位學程之領域相關專任師資應有十四位以上,且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在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應有四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
學校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經追蹤評核未達以下師資質量考核指標基準者,自一百學年度起扣減招生名額。「師資質量考核指標基準」如下:
一、專任教師分配比例,專任講師應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該系所設有研究所,其專任師資應達十一人以上(獨立研究所應達七人以
上)。
三、「當量生師比」應低於五十(加權後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兼任教師以
四名折算一名專任計。但以兼任計列之教師,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
之三分之一)。
四、「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之比率」應低於四十(系所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專
任教師人數)。
五、「研究生除以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之比率」應低於二十。
六、當學年度指導論文數超過十篇以上之專任教師比應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學院或學位學程形式辦理,除應提報共同辦理系所之前揭指標相關資料外,學位學程或學院之專任教師生師比並應低於四十(其定義為:「共同辦理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共同辦理系所加學院或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