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學分學程於招生期間會公告於各學分學程網頁,同學請於各學分學程招生期間至各學程網頁查詢或逕洽各學程辦公室詢問申請相關事宜。
二、因各學程招生時間不同,同學可至教務處網頁/學分學程--總覽經教務會通過之各學分學程,並點選連結至各學程了解該學程內容,依個人興趣及學程招生對象,選擇適合的學程,先行向學程辦公室查詢該學程申請時間,以免錯過申請。
依各學分學程之課程設計方式,分述如下:
一、以隨班附讀方式開課者—請課程所屬開課單位在排課系統畫面『學程設定』
中,勾選所屬之學分學程。
系統操作方式可至『教務處網頁/表格下載/15操作手冊/學分學程開課設定
操作手冊』查詢。
二、以學分學程專班方式開課者—請送新開科目清單至課務組建檔,再至排課系統
操作。若為必修科目,須先將教學大綱送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若
該專班屬學生需另行繳交學分費,則該教師鐘點費由該學分學程自行支應。
學分學程有以下異動者,經所屬學分學程委員會議決後,提交課務組彙送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
一、施行細則(若僅修改施行細則而未涉及必修課程修訂者,經學程委員會通過
後,提教務會議審議。若涉及必修課程修訂,則應先送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再
提教務會議討論)。
二、『必修』科目之科目名稱、修別、學分數、期數、開課方式(隨班附讀或專
班)及應修學分數(包括必修、選修及總學分數)。
三、特殊修課規定。
四、新增必修科目學分學程專班者,需檢附該科教學大綱送審。
自95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凡擬開設為整合課程者,由負責規劃之院系所學程,召集相關開課之院系所學程代表(以下稱『召集單位』),依本校『專業基礎課程整合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擬訂整合方案,備齊申請書、整合後之共同教學大綱及整合會議之會議記錄或參加整合單位之同意書等資料,於期限內送交教務處課務組彙整,經本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可開設為專業基礎整合課程。
申請開設審核指標如下:
一、有二個以上之系所同意參與整合。
二、該科目近四學期之修課學生總人數。
三、該科目近四學期列為必修課的學系數。
四、該科目近四學期列為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之學程數。
整合後達二班以上,且平均每班人數逾50人者,或僅開設一班,但修課總人數逾150人者。
一、於『教學發展中心』排定課後輔導服務。
二、設立『專業基礎整合課程』網站,由召集單位提供教學大綱、教學進度、自我
學習平台等相關訊息。因經費所限,目前使用電算中心數位學習平台系統整合
,在數位學習網內另外開設『整合課程-○○○○』科目供教材上傳之用。
三、學校將優先配給各班教學助理,必提供召集單位每門每學期一萬元之工讀金,
補助召集單位因辦理此業務而增加之行政人力支出,製作相關網頁亦包括在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