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修科目修訂之依據為何?

必修科目之修訂依8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會議相關決議辦理。
8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紀錄節錄:
一、必修類科目及畢業學分維持三年一修,每隔三年,由課務組通函各院所系辦理

      科目修訂,特殊必要須臨時修訂科目時,以一至二科為限。
二、校訂共同必修科目之修訂,由課程與通識教育委員會共同會商,提教務會議討

  論,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次學年實施。
三、各院所系必修科目 ( 含絕對必修及相對必修 ) 之修訂,須經開課之院所系會議

      通過,提課程委員會討論,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於次學年實施。
四、選修科目可因應學術潮流之需求,隨時於開課時更新,不必定期修訂。
8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一條部分內容如下:
『特殊必要須臨時修訂科目時,以一至二科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