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師資結構」規定?

申請設立碩士班、博士班者,應符合設立年限及師資結構規定,師資結構規定如下:
一、設有碩士班、博士班者,除應符合生師比之規定外,全校專任講師數並不得超

  過專任師資總數之三分之一。
二、擬設碩士班、博士班之學系,全系專任師資應有十一位以上,且具助理教授以

  上資格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應有四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且其學

  術專長應與該系領域相符。
三、擬單獨設研究所,專任師資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有七位以上,且其中應有

  三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其學術專長應與該研究所領域相符。


擬共同設置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之系所,除支援系所均應符合前二小目之師資條件外,支援設置學位學程之領域相關專任師資應有十四位以上,且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在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應有四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