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調整的定義為何?

一、新增院系所學位學程:指新設原先所無之院、系、所、學位學程。例如:
  (1)甲校並無文學院或中文學系,申請直接設立中文研究所(亦即大學單獨設研

       究所)。
  (2)甲校有文學院但無中文系所,文學院申請設立中文研究所(學院下設研究所)

      或中文學系。
  (3)甲校將A學系及B學系調整為C學系(即A學系+B學系=C學系),亦屬新增

       案。
二、新增班次: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新設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

  職專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班或博士班。例如:
  (1)A學系原本只有學士班,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
  (2)B研究所申請設立學士班。
三、系所合一:指單一學系納入與其名稱相同或性質相近之碩士班及博士班。例

  如:政治學系將公共政策研究所納入,改稱為政治學系碩士班。
四、分組:將單一院、系、所、學位學程,區分為2個以上之組別。其學籍處理分

  開處理,並應於畢業證書註記組別,非一般招生分組或教學分組。例如:政治

  學系申請分為政治理論、公共行政及國際關係三組,未來畢業證書即可註明「

  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等字樣。另學校為招生選才或教學授課之便,未經本部

  核定所進行之分組,不得於畢業證書註明組別。
五、整併:指1個以上之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整合至另1個既有院、系、

  所、學位學程。例如:
  (1)A學系+B學系=A(或B)學系。
  (2)A學系+B學系+C學系=A(或B)(或C)學系
六、更名: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名稱變更;但如名稱變更與原有領域差異

  過大,或涉及實質組織調整,應改列新增或整併案。例如:畜產學系更名為動

  物科學系。
七、停招: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自核定學年度起不再招收學生,但既有單

  位組織仍存在。例如:
  (1)A學系97學年度停止招生,未來可能單純從事研究或支援其他院、系、所、

      學位學程之教學,亦可能於最後一屆招收之學生畢業後即行裁撤。
  (2)部分院、系、所、學位學程申請隔年(或2年)招生,仍應於每年招生名額分

      配表呈現(招生名額可填列「0」,但於備註欄說明),不列為停招案。
八、裁撤: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在停止招生,且無在學學生後,消滅既有

  單位組織。例如:A學系自96學年度停止招生,若4年以後已無在學學生,學

      校即可裁撤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