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課程精實方案中,「全院所屬專任教師每學年平均授課時數12小時」的規定,計算基準為何?
「全院所屬專任教師每學年平均授課時數12小時」是以院為單位,由學校進行總量管控。由學校以該院現有聘任專任教師數〈包括休假、借調、出國及延長病假等〉,乘以每學年12小時,進行全院總開課時數管控,院系所所屬個別教師之授課時數得由各院系所自訂辦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