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狀態
|
法規依據
|
應備文件
|
繳費註冊
|
學則 第十三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繳納各種費用並完成註冊通知單規定之各項手續。延誤註冊逾二週仍未完成繳費註冊、休學或保留學籍者,當學年度入學新生即令註銷學籍;其他學生未逾第四十一條所定休學年限者即令休學;逾休學年限者,即令退學。但有特殊事由經書面向教務處專案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
※ |
出納組預計於9月上旬,開放網路下載繳費單,請持繳費單於繳費截止日前繳費完畢,即完成註冊。
|
|
保留入學資格
|
學則 第十條
新生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依規定完成入學手續者,應於註冊截止日前,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一、 |
重大疾病須長期療養者。 |
二、 |
應徵召服兵役者。 |
三、 |
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或分娩者。 |
四、 |
因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 |
五、 |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者。 |
六、 |
學士班新生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保留入學資格,除服兵役依法定役期保留外,以一年為限;第五款及第六款保留入學資格以三年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曾懷孕係指於入學當年度曾有流產或出養之情事。
|
※ |
服役者:檢具徵集令影本,於註冊截止前持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 |
懷孕、分娩者:請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診斷證明書,於註冊截止前持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 |
重大疾病:請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診斷證明書,於註冊截止前持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
※ |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請攜帶戶口名簿或者戶籍謄本。
|
|
|
※ |
特殊事故:請持具體證明文件。
|
|
新生休學
|
學則 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特殊事故得申請休學、延長休學或退學;申請當學期休學者,須於期末考試以前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條之一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於本校行事曆所訂繳費註冊截止日前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者,免繳註冊相關費用;繳費註冊截止日後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者,須繳費後始得辦理。
|
※ |
新生完成入學報到手續後,於繳費截止日前可先免繳費,持休學申請書辦理休學。
|
※ |
新生完成註冊繳費始辦理休學,則依學務處休退學退費標準退費。
|
|
保留學籍
|
學則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者,得於休學截止日前,申請保留學籍:
一、 |
應徵召服兵役者。 |
二、 |
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或分娩者。 |
三、 |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者。 |
前項之申請,須附相關證明文件,第一至二款保留學籍,除服兵役依法定役期保留外,以一年為限;第三款保留學籍以三年為限。 學生因第一項補辦回溯保留學籍之申請,限於申請時仍具本校在籍身分,學生已畢業、退學或學籍註銷不得申請。
|
※ |
服役者:檢具徵集令影本,持保留學籍申請書申請保留學籍。
|
※ |
懷孕者: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診斷證明書,持保留學籍申請書申請保留學籍。 |
※ |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請攜帶戶口名簿或者戶籍謄本。 |
|
雙重學籍
|
教育部解釋--教育部自七十五年起將雙重學籍授權各大學自行規定。 經查本校學則相關規定,本校並無限制雙重學籍。
|
|
退 學
|
學則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或勒令退學: |
一、 |
逾期未註冊且已逾休學年限者。 |
二、 |
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
三、 |
碩、博士班學生在修業期限內未依所屬院、系、所規定完成碩、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
四、 |
碩、博士班學生學位考試在修業期限內未依所屬院、系、所規定通過者。 |
五、 |
註冊未選課且已逾休學年限者。但碩、博士班學生已修畢應修課程者及學士班已修畢學分之延畢生外語檢定標準未過者,不在此限。 |
六、 |
依本學則其他有關規定應令退學者。 |
七、 |
依本校有關學生獎懲規定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
八、 |
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應令退學者。 |
九、 |
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