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申請

碩博士班宿舍申請

國立政治大學112學年度碩博士班宿舍申請須知

一、申請資格

  1. 本校112學年入學之新生或住宿期限未滿之未住宿舊生。
    博士班已住八學期者、碩士班已住四學期者,僅得申請宿舍候補。
  2. 設籍於下列限制區之本校碩、博士班學生,僅得申請宿舍候補:
    台北市全區及新北市中和、永和、新店、深坑、板橋、石碇、三重、蘆洲等行政區。

二、戶籍認定標準:

  1. 112學年新生或首次核准住宿者,入住時須繳驗個人「戶籍謄本」予舍區輔導人員;至112年8月9日申請截止日前設籍非限制區未滿兩年以上者,將取消住宿資格。
  2. 可持身份證就近向各「戶政事務所」申請個人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資料。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無法使用chrome,請利用IE或Firefox瀏覽器登入進行申請作業)

  1. 112學年新生及住宿期限未滿之未住宿舊生:
    112年8月7日(一)至8月9日(三),依路徑線上申請:iNCCU愛政大→校園資訊系統→校務系統WEB版→住宿服務→學生宿舍申請→112學年碩博士班住宿申請

  2. 優先分配住宿對象:
    1.身心障礙學生及持有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核發低收入卡之清寒學生:請於上述時間內完成線上申請,並檢附相關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洽住宿組辦理。

    2.首年就讀,且未曾在國內取得大學以上學位之外籍生、僑陸生,請逕向下述單位申請:
    (1) 僑生、陸生新生請逕向「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提出申請。
    (2) 外籍生新生請向「國際合作事務處」提出申請。  

四、申請結果查詢及床位志願選填時間

  1. 申請結果公告:112年8月11日(五) 16時後,同學可自行上網查詢抽籤結果。
    查詢網址:iNCCU愛政大→校園資訊系統→校務系統WEB版→住宿服務→學生住宿申請結果查詢;未中籤同學將列入候補名單

  2. 床位志願選填:112年8月15日(二)及8月16日(三)每日9時至16時,每日分配一次。中籤者可上網填選舍區及房型志願,電腦系統將於每日16時至18時核配床位,並於18時寄送床位核配結果至學號信箱,同學亦可登入系統查詢。未於前述時間自行選填志願者,統一於8月17日(四)由電腦系統分配至所剩餘之床位。

  3. 床位房型舍區:碩士班以雙人房為主,博士班皆為單人房;此次分配區域男生為自強10舍A、C棟,女生為自強10舍B、D棟,若男生自強123舍與女生莊敬9舍有舊生床位釋出,將一併納入分配。

五、宿舍候補

  1. 候補對象:(候補序號接續8月11日公告之未中籤同學之後,並依下類型依序排列)
    1.住宿期限未滿,且未於112年8月7日(一)至8月9日(三)申請宿舍者。
    2.住宿期滿者。
    3.設籍於限制區者。
  2. 候補申請:112年8月15日(二)至8月20日(日),請依下路徑線上申請:iNCCU愛政大 → 校園資訊系統 → 校務系統Web 版→住宿服務 →學生宿舍申請 → 112學年碩博士班宿舍候補申請

  3. 結果公告:8月21日(一)16時開放線上查詢候補序號抽籤結果;112學年空床出缺時,將依序通知遞補。

六、新住宿生消防演練

       請見住宿組網頁最新消息

七、宿舍規定:

  1. 核配床位後,如因休、退學或其他個人因素欲放棄宿舍者,須填寫退宿申請表至住宿組辦理。未辦理者將須負擔因床位保留而產生之費用,相關收費標準請見住宿組網頁「宿舍申請與床位資訊」→「退補宿費規定」

  2. 入住宿舍須遵守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等相關之規定,詳可至住宿組網頁之「法規表單」→「宿舍法規」區查詢

  3. 碩博士班住宿期限:
    1.具申請宿舍資格(戶籍位於非限制區滿2年)者,碩士班學生住宿期限為四學期,博士班學生住宿期限為八學期,以核准住宿之當學期起算住宿年限
    2.戶籍為限制區者,候補住宿時,僅得住宿至該學年結束,次學年須重新提出候補申請。

  4. 各學期住宿期間均不含暑假,暑期住宿須另外上網提出申請,未申請暑宿者,無論次學期是否續住,暑期均須淨空寢室

  5. 住宿期限尚未屆滿之現住生,得續住至次學期,如不續住者,請於各學期末提出次學期不續住之申請,未於申請期限內提出者,視同續住,將予以安排床位。

  6. 申請住校經核准後,應依本校規定日期辦理遷入及遷出手續,未經住宿輔導組許可,不得擅自提前遷入或延後遷出,違者依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議處。   

  7. 退宿者須依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及「住宿保證金收取支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完成退離宿程序,始得申請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換單、宿費或住宿保證金退費事宜。若未依規定辦理退離宿手續者,住宿保證金不予退還。國際交換學生請向國合處或相關系所辦理退還「住宿保證金」。

  8. 住宿學生患法定傳染性疾病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稱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急性發作期有自我傷害或攻擊他人之安全疑慮或其他重病(視聽覺及肢體障礙除外),短期內無法痊癒而有隔離必要或特殊治療者,不得申請住宿。但若確實有住宿需求者,應檢具公私立醫院診斷書,專案報請校長核可後,始得申請住校。若有隱瞞或作不實登載者,立即退宿,並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處;另如造成傷害者,依相關法令處理。

  9. 因應校務發展或宿舍整修,住宿生應配合校方宿舍配置,於規定期限內搬遷。

    學生事務處 住宿輔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