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

學雜費減免

112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A.申請對象

  • A-1
    減免身分為以下八類: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4)原住民學生
    (5)現役軍人子女
    (6)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7)身心障礙學生(含教育部鑑輔會證明)
    (8)軍公教遺族子女

     

  • A-2
    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減免4/10之就學雜費用。(經鑑輔會證明)
  • A-3
    軍公教遺族子女身心障礙學生等二類學生,只須於入學時辦理一次,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無休復學(大學部、碩士班:4年、博士班:7年)且減免證件未逾期、未失效、未中斷學業者,免再辦理;以上二類學生若於新學期欲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者請洽承辦人
  • A-4
    軍公教遺族子女(新生、轉學生)
    軍公教遺族子女請於前一學期預辦始日至新學期開學後5日內持申請表、相關證件及「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1式2份,由學校函請教育部核准後得以減免。
  • A-5
    身心障礙類別:
     A-5-(1)家戶年所得限制總額新臺幣220萬元以下(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a.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學生已婚:學生本人、學生配偶合計
     c.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申請身心障礙類別之學生請務必先以應計人口之11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計,若合計年所得不逾新臺幣220萬元再連結本校系統申請。
     *學雜費減免系統應確實填寫與核對所填寫之學生本人與家屬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胡亂填寫、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即資料不全不予申請或取消資格並繳還減免學雜費金額。
     *申請人未婚若因父母離異、遺棄等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填寫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得具理由或提供相關文件,經學校審核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A-5-(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其就學雜費用不予減免。(教育部減免辦法第5條)
     

  B.受理時程、通訊收件方式 

  • 日期:
    (1)暑期 112年8月23日(三)、112年8月30日(三)、112年9月6日(三),一週一次(週三),共3日
    (2)開學 112年9月11日(一)至112年9月15日(五),連續5日
  • 時間:09:00至15:00 (中午無收件)
  • 地點: 生僑組 (行政大樓三樓)、 原住民學生收件地點: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
  • 承辦人聯絡方式:02-29393091 #62224 陳小姐
    *申請人可掛號郵寄繳件(郵寄地點:11605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收件人:國立政治大學 學務處生僑組(信封空白處請備註:學雜費減免)。

 

   C.作業流程

  • 第一步:線上填表(112年8月21日上午9時起開放減免系統操作)
    請連結本校網站進入以下路徑:政大首頁/INCCU愛政大/校務系統Web入口/學生資訊系統/財務服務/學雜費減免申請,填寫相關基本資料,存檔後列印申請表並簽名(申請表為網頁彈出式視窗顯示)
    *僅線上填表而未於期限內至生僑組繳交表件、掛號郵寄申請表及證件者,因承辦人無法審核,以資料未繳、不齊全,視同未申請。

  • 第二步:臨櫃繳件、掛號通訊繳件
    *臨櫃繳件:檢附上述「申請表」、申請表須檢具之「相關證件正本或影本」至生僑組辦理減免身份審核繳件。
    *掛號通訊繳件:請務必檢視申請表上之應檢附資料並核對無誤後,於112年9月15日(星期五)前以掛號寄出至指定地點:「國立政治大學學務處生僑組 *學雜費減免 (11605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信封空白處請備註:學雜費減免」,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歉難受理。

  • 第三步:繳交減免後之註冊費用
    通過減免身分審核者,查詢學雜(分)費繳費通知單之路徑:政大首頁/在校學生/學雜(分)費繳費專區,請確認減免後之應繳金額,若金額無誤即可直接繳費或辦理就學貸款。

 
  D.注意事項

  • D-1 先減免-後繳費註冊、就貸之申請原則
    (1)申請就學貸款者請利用暑期提前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審核通過者再依減免後金額辦理就學貸款;避免全費申貸(未減免)與實際註冊金額(有減免)有誤差,滋生銀行對保資料之修改情形。
    (2)申請減免身分者請先辦理減免身分審核(線上填表暨繳件),待身分審核通過及減免金額抵扣後再繳費註冊;若未減免就先繳費註冊(全費),系統銷帳後會鎖定成一般生身分,無法再註記減免身分。
     
  • D-2 公部門各項公費補助擇一申請原則
    為落實各公費補助只能擇一申請之政策,以下各公費補助僅能擇一申請,優先給付順序如下: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費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98 學年度新增)、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4)臺北市勞工局及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5)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
    (6)行政院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文化部蒙藏委員會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助學金
    (7)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8)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9)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
    *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致使無法申請其他或錯失其他申請機會,因學生自願申請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恕本校無法做任何補償、補救或賠償。
     
  •  D-3 弱勢學生助學金與學雜費減免重複申請之處理情形
    112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於8月公告,自9月18日(一)至9月22日(五)受理,並於下學期之繳費通知單上抵扣補助金額,此項補助與學雜費減免僅能擇一,請勿重複申請。
     
  •  D-4 研究生學雜費減免之計算方式
    研究所與碩士在職專班之減免標準,依教育部規定比照相同學院之大學部減免之數額上限為標準辦理(並非以學雜費基數加學分費總額乘以減免百分比計算)。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碩士在職專班者不予減免。
     
  •  D-5 辦理減免後有學籍異動情況之處理原則
    學生在學期中轉學(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依教育部規定,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轉學(系)時,學籍未升級,則不得重複減免,如有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繳還學雜費(追繳)。
    例如: 年級是大二(上學期)有辦減免,學期中辦理休學(期末轉學)。復(入)學時年級仍是大二(上學期)者,則不能辦理。

  •  D-6 資格不符、資料不全、逾期者均不予受理預辦
    請參閱生僑組學雜費減免網頁公佈與最新公告之內容,若對公布與最新公告內容仍有疑慮者,請務必來電來信詢問承辦人。
     
  •  D-7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學雜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2)重複申領。
    (3)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5)冒名頂替。
    (6)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E.繳驗證件

  • E-1 各類減免身份所需檢具證件,請至學務處生僑組網頁參考學雜費減免相關訊息;並請務必注意證件之有效期限(證件有效日期應在112學年度第1學期之註冊始日至繳交學雜費截止日112/9/15期間內)。
  • E-2 申請減免之類別若有須檢附戶籍資料者,請檢附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最近三個月內開具或列印「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或「自然人憑證申領之電子戶籍謄本(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詳細記事)各乙份辦理;學生父母、學生本人、學生配偶若設籍不同戶,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也要繳交。
  • E-3學生預辦申請學雜費減免時所繳證件/文件,於預辦至學期開學日前因故被核發機關等因素取消/註銷/異動資格者,將依相關規定取消資格並追繳學雜費減免金額。(學生請主動告知學校生僑組承辦人)
  • E-4 依衛生福利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辦理學雜費減免者,另須提供以下文件::
     (1)經教育部、本校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之證明(須選薦單位用印)。
     (2)經本校選送出國逾183天,遭註銷(中)低收入戶資格通知函。(函中已提及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達183天)。
     (3)當年度家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文件(北市證明文件請持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後退還;其他縣市證明文件請提供正本)。
     (4)戶籍資料: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須詳細記事),且須與前項證明文件之家人列為同一戶。

 

  F.減免類別、減免額度、檢附相關證件與訊息之網頁路徑(可至生僑組網頁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