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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學年度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轉校申請須知

 113學年度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轉校申請須知

一、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中央大學 清華大學、陽明交通大 、政治大學 ,以下簡稱校)113學年度受理轉校申請,請詳閱本須知,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及限制

( ) 學士班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校;其申請及轉入之年級,依校規定辦理, 申請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修業滿一學年以上。

2. 各學系、學位學程自訂之申請資格條件。

( ) 研究所學生申請轉校應於第二學年開始前申請;其申請及轉入之年級,依校規定辦理,申請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修業滿一學年以上。

2. 學業總平均成績必須在七十分(B-)以上。

3. 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之申請資格條件。

( ) 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校:

1. 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2. 大學部四年級肄業生。

3. 在休學期間者。

4. 已核准轉系、所、學位學程或轉校一次者。

5. 依各校相關規定不得申請轉系、所、學位學程者。

三、申請轉校之學生須經原就讀學系(所、學位學程之導師(指導教授)及學系(所、學位學程同意簽章後始得申請。申請轉校限轉入不同性質之系、所、學位學程,有關性質之認定請提早向原就讀學系洽詢 ,或詳見友校與政大同性質系所列表

四、 申請日期: 1130611(星期)起至1130705(星期)截止

五、申請流程:

下載轉校申請表 填寫個人資料 原就讀學系(所、學位學程)之導師及學系(所、學位學程)同意簽章 原就讀學校註冊組收件 (收件單位學校另有規定者,依各校公告規定辦理)

轉校申請表及學系(所、學位學程)指定繳交之資料,務請於 1 1 3 0 7 0 5 ( ) 前送達原就讀學校註冊組辦公室 ,郵寄依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六、 校招收名額、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

學士班-中央大學清華大學陽明交通大學政治大學

碩士班-清華大學陽明交通大學政治大學

博士班-清華大學陽明交通大學

所列招收名額為錄取上限,各學系、所、學位學程審核後得不足額錄取。

七、考試時間(筆試、口試)請依各學系、所、學位學程之公告為準。

八、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各校註冊組

中央大學註冊組 03-4227151 57124

清華大學註冊組 03-5715131 33205

陽明交通大學註冊 02-2826-7000 62036

陽明交通大學註冊 03-5712121 31465

政治大學註冊組 02-2939-3091 63275

 

相關法規: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轉校規定

113學年度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轉校 - 申請須知

相關表格:轉校申請表 (ODT/ PDF) 、審查資料封面 (ODT/PDF)

*轉校申請表的導師 ( 指導教授 ) 簽章欄位,若無導師 ( 指導教授 ) 者,免辦。

修業年限(學籍)

依本校學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碩、博士班學生在校修業期限,碩士班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以二至七年為限,修業期限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


碩士在職專班之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修業期限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但未在規定之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一學年畢業,修業期限共為五年。
碩博士班學生經學校推薦修讀雙聯學位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領有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之有效鑑定證明者學生本人、配偶或伴侶在籍期間曾懷孕、撫育三歲以下幼兒,未能於前述修業期限內修畢應修學分及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再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以二學年為限。此項各類延長修業期限不得累計計算。


註:學生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之學期,不計入修業期限計算。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註冊組分機:63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