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學程相關事項若有異動,要如何辦理?

學分學程有以下異動者,經所屬學分學程委員會議決後,提交課務組彙送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
一、施行細則(若僅修改施行細則而未涉及必修課程修訂者,經學程委員會通過

  後,提教務會議審議。若涉及必修課程修訂,則應先送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再

  提教務會議討論)。
二、『必修』科目之科目名稱、修別、學分數、期數、開課方式(隨班附讀或專

  班)及應修學分數(包括必修、選修及總學分數)。
三、特殊修課規定。
四、新增必修科目學分學程專班者,需檢附該科教學大綱送審。

要如何提出申請及申請要件為何?

自95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凡擬開設為整合課程者,由負責規劃之院系所學程,召集相關開課之院系所學程代表(以下稱『召集單位』),依本校『專業基礎課程整合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擬訂整合方案,備齊申請書、整合後之共同教學大綱及整合會議之會議記錄或參加整合單位之同意書等資料,於期限內送交教務處課務組彙整,經本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可開設為專業基礎整合課程。
申請開設審核指標如下:
一、有二個以上之系所同意參與整合。
二、該科目近四學期之修課學生總人數。
三、該科目近四學期列為必修課的學系數。
四、該科目近四學期列為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之學程數。
整合後達二班以上,且平均每班人數逾50人者,或僅開設一班,但修課總人數逾150人者。

召集單位還有什麼工作呢?

一、於『教學發展中心』排定課後輔導服務。
二、設立『專業基礎整合課程』網站,由召集單位提供教學大綱、教學進度、自我

  學習平台等相關訊息。因經費所限,目前使用電算中心數位學習平台系統整合

  ,在數位學習網內另外開設『整合課程-○○○○』科目供教材上傳之用。
三、學校將優先配給各班教學助理,必提供召集單位每門每學期一萬元之工讀金,

  補助召集單位因辦理此業務而增加之行政人力支出,製作相關網頁亦包括在

  內。

開設專業基礎整合課程要注意些什麼?

一、續開時無需再提會審議,且得依審議通過之班級數作適當之調整。但如有不符

  合開設條件或課程委員會決議已無續開必要者,應改開為一般課程。
二、同一門專業基礎整合課程之各班開課時段應分散,且排除通識科目時段,以提

  供學生更具彈性的選課空間。
三、開課單位得於初選時,保障參與整合單位學生之選課優先權,包括修讀雙主修

  及輔系學生,但不得超過該班名額75%。加退選時,應開放全校學生選課。

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的時程為何?

一、申請增設系所案應填寫「校內審查表」(可至教務處網站表格下載審查表類下

  下載),併同申請計畫書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
二、各院申請增設調整系所及學位學程案必須於當學年12月底前完成外審作業並經

  院務會議通過後送交教務處(包括計畫書5份、校內審查表、院外審意見、院

  務會議記錄及校外審委員推薦名單)。


特殊項目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案,應於前2個學年度提報及審核。

申請設立系所之設立資格為何?

一、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或二年制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日間學制學士

  班。
二、申請設立碩士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日間學制碩士班達二年以上。
三、申請設立碩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有相關學系達三年以上,但獨立所不在此

  限。
四、申請設立博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碩士班達三年以上。

何謂「師資結構」規定?

申請設立碩士班、博士班者,應符合設立年限及師資結構規定,師資結構規定如下:
一、設有碩士班、博士班者,除應符合生師比之規定外,全校專任講師數並不得超

  過專任師資總數之三分之一。
二、擬設碩士班、博士班之學系,全系專任師資應有十一位以上,且具助理教授以

  上資格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應有四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且其學

  術專長應與該系領域相符。
三、擬單獨設研究所,專任師資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有七位以上,且其中應有

  三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其學術專長應與該研究所領域相符。


擬共同設置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之系所,除支援系所均應符合前二小目之師資條件外,支援設置學位學程之領域相關專任師資應有十四位以上,且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在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應有四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

何謂「師資質量考核指標基準」?

學校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經追蹤評核未達以下師資質量考核指標基準者,自一百學年度起扣減招生名額。「師資質量考核指標基準」如下:


一、專任教師分配比例,專任講師應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該系所設有研究所,其專任師資應達十一人以上(獨立研究所應達七人以

  上)。
三、「當量生師比」應低於五十(加權後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兼任教師以

  四名折算一名專任計。但以兼任計列之教師,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

  之三分之一)。
四、「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之比率」應低於四十(系所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專

  任教師人數)。
五、「研究生除以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之比率」應低於二十。
六、當學年度指導論文數超過十篇以上之專任教師比應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學院或學位學程形式辦理,除應提報共同辦理系所之前揭指標相關資料外,學位學程或學院之專任教師生師比並應低於四十(其定義為:「共同辦理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共同辦理系所加學院或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