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借用四維堂考場?

申請時間:曆訂考試週前二星期開放登記。
提供時間:期中考及期末考週,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6時。
場地說明:共有6區,一樓為第一區至第四區(每區各120人)二樓為第五區及第六
     區(每區60人)
借用方式:
  一、該科授課教師或開課單位助教於開放登記時間內,至『校務行政系統web
    行政資訊系統/場地申請登記』項下進行登記作業。
  二、於登記後一個工作天內將申請單紙本送至課務組承辦人審核。
    借用規則:申請人若有以下情形者,將取消登記資格:
     1.申請人資格不符。
     2.未於時限內(登記後一個工作天)送回申請表紙本。
     3.單次借用時間超過四小時。
     4.單次借用二門(含)以上課程,但併班考試之情形除外。
     5.有造成登記不公之其他情形者。

期中、期末考卷及考試用紙如何印領?

一、隨堂考試試題及試卷之印領作業,均由課務組辦理,相關事項如二至六各點內
  容。
二、請於該科考試3日前,送印試題至課務組,俾排序印製。若教師命題題數不多,
  建請考慮直接將試題書於黑(白)板。
三、為節省教師填寫試題印刷憑單之時間,現已開發試題印刷系統及試卷領取系統
  ,並開放全校專、兼任教師自校務行政系統項下操作使用,各系所助教亦可於
  系所子系統項下使用;操作方式請詳見教務處網站/表格下載/操作手冊項下說
  明。
四、為免發生誤用情形,凡系所助教或教師委託學生單獨領取答案紙時,須附上蓋
  有單位戳印或教師簽章之試卷領取憑條或便簽,始能領取。
五、學生因故請考試假,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之規定,請至學務處生僑組領取(或
  至網頁下載)請假單,送請任課教師核准,並由教師自行權宜給予補考。
六、若教師有合班或大班考試之需要,須借四維堂供作期中及期末考試之試場,相
  關說明如下:
   1.請至校務行政系統/場地申請登記項下辦理四維堂考場借用手續(借用說
    明及操作方式請至教務處網站/表格下載/操作手冊項下查閱)。
   2.申請登記時間:援例為行事曆訂考試週前兩星期。
※如有問題請洽課務組施漢妤小姐,分機62183

學校有沒有規定每學期應修學分數?

一、本校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上限為25學分,大一至大三下限為12學分,
      大四為10學分;至於延畢生則僅規定至少應修一門課程。
二、學士班學生若因特殊需要得申請超修至多6學分,亦得減修學分至多6學分。
三、碩、博士班學生學分數則從各所修業規定。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註冊組分機:63279。

學士班學生外語畢業標準為何?

本校規定自94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均應通過外語文畢業標準檢定,相關外語文畢業標準,請參考學校辦法。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註冊組分機:63279。

外語檢定未通過,怎麼辦?還可以畢業嗎?

未通過外語畢業標準規定之學生,得修習本校所開之英語文及其他第二外語進修課程零學分兩小時。修畢課程成績及格者,視同通過本校外語能力畢業標準。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註冊組分機:63279。

學生所持外語檢定成績單有無時限?

學生於入學前已達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標準者,無論其測驗成績時間,入學後得上網登錄該成績,並經審查通過後即視同通過本校外語能力畢業標準。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註冊組分機:63279。

增設、調整的定義為何?

一、新增院系所學位學程:指新設原先所無之院、系、所、學位學程。例如:
  (1)甲校並無文學院或中文學系,申請直接設立中文研究所(亦即大學單獨設研

       究所)。
  (2)甲校有文學院但無中文系所,文學院申請設立中文研究所(學院下設研究所)

      或中文學系。
  (3)甲校將A學系及B學系調整為C學系(即A學系+B學系=C學系),亦屬新增

       案。
二、新增班次: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新設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

  職專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班或博士班。例如:
  (1)A學系原本只有學士班,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
  (2)B研究所申請設立學士班。
三、系所合一:指單一學系納入與其名稱相同或性質相近之碩士班及博士班。例

  如:政治學系將公共政策研究所納入,改稱為政治學系碩士班。
四、分組:將單一院、系、所、學位學程,區分為2個以上之組別。其學籍處理分

  開處理,並應於畢業證書註記組別,非一般招生分組或教學分組。例如:政治

  學系申請分為政治理論、公共行政及國際關係三組,未來畢業證書即可註明「

  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等字樣。另學校為招生選才或教學授課之便,未經本部

  核定所進行之分組,不得於畢業證書註明組別。
五、整併:指1個以上之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整合至另1個既有院、系、

  所、學位學程。例如:
  (1)A學系+B學系=A(或B)學系。
  (2)A學系+B學系+C學系=A(或B)(或C)學系
六、更名: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名稱變更;但如名稱變更與原有領域差異

  過大,或涉及實質組織調整,應改列新增或整併案。例如:畜產學系更名為動

  物科學系。
七、停招: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自核定學年度起不再招收學生,但既有單

  位組織仍存在。例如:
  (1)A學系97學年度停止招生,未來可能單純從事研究或支援其他院、系、所、

      學位學程之教學,亦可能於最後一屆招收之學生畢業後即行裁撤。
  (2)部分院、系、所、學位學程申請隔年(或2年)招生,仍應於每年招生名額分

      配表呈現(招生名額可填列「0」,但於備註欄說明),不列為停招案。
八、裁撤: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在停止招生,且無在學學生後,消滅既有

  單位組織。例如:A學系自96學年度停止招生,若4年以後已無在學學生,學

      校即可裁撤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