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連結

請問上課教室如何異動?

洽課務組查詢該時段有無適合的空教室,假如確定更換教室,可先請課務組先行保留該教室後,再告知系所助教填具科目異動單,送課務組進行電腦系統資料之維護。

※如有疑問,請洽課務組分機:  62181~62184,63291~63294

請問教室視聽設備故障如何處理?

一、為方便老師進行多媒體視聽教學,本校已於大部分教室內裝設視聽設備供老師
  使用,現場備有簡易操作說明,請老師們於使用前先行閱覽,俾利設備正常使
  用。
二、如使用上仍有問題,或設備故障無法正常使用,除請就近洽大樓管理員協助處
  理外,亦可透過校內分機撥打「62180」專線電話反映教室視聽設備使用問題
  教務處課務組「教學媒體服務團」值班同學或短期駐點工程師會儘速至現場進
  行故障排除。
※如有疑問,請洽課務組陳世昌先生,分機62183

教室環境清潔應如何反映?

一、無米難炊:教室內板擦、粉筆、麥克筆,不足數請就近洽請管理員補足。
二、前人不丟,後人不留:垃圾棄嬰,請向管理員、課務組或總務處事務組分機
  「62100」反應。
三、桌椅數不足或損害請通知管理員、或撥打課務組分機「62181」。
四、教室內設備提供教學使用,有任何問題請立即找管理員協助,或撥打課務組分
  機「62180」 。
五、冷氣空調及教室外之公共空間(含教授休息室)之清潔問題請撥打總務處分機
  (冷氣問題:營繕組「62110」、清潔問題:事務組「62100」 )。
※如有疑問,請洽課務組林怡璇小姐,分機62182

我想借用教學設備,要到哪裡借用?

課務組備有VHS Player、DVD Player、小蜜蜂供課程臨時借用,老師及同學若有需求,可至課務組洽辦。

教室如何借用?

一、教室借用已改至系統操作,程序如下:
  1.請至iNCCU/校務系統web版行政資訊系統/教務處教室借用系統項下查詢空教
   室及填寫申請單。
  2.請將申請單列印出紙本,經授課教師簽章,於2個工作天內向課務組提出申請
  3.經課務組審核通過後,請將B聯交給大樓管理員屆時幫您開門,A聯由借用單
   位留存。
  4.操作手冊請至教務處首頁/常用連結/表格下載/操作手冊類項下下載。
二、教室借用規則可至教務處首頁/常用連結/相關法規項下查詢。

※如有疑問,請洽課務組林怡璇小姐,分機62182

期中、期末考卷及考試用紙如何印領?

一、隨堂考試試題及試卷之印領作業,均由課務組辦理,相關事項如二至六各點內
  容。
二、請於該科考試3日前,送印試題至課務組,俾排序印製。若教師命題題數不多,
  建請考慮直接將試題書於黑(白)板。
三、為節省教師填寫試題印刷憑單之時間,現已開發試題印刷系統及試卷領取系統
  ,並開放全校專、兼任教師自校務行政系統項下操作使用,各系所助教亦可於
  系所子系統項下使用;操作方式請詳見教務處網站/表格下載/操作手冊項下說
  明。
四、為免發生誤用情形,凡系所助教或教師委託學生單獨領取答案紙時,須附上蓋
  有單位戳印或教師簽章之試卷領取憑條或便簽,始能領取。
五、學生因故請考試假,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之規定,請至學務處生僑組領取(或
  至網頁下載)請假單,送請任課教師核准,並由教師自行權宜給予補考。
六、若教師有合班或大班考試之需要,須借四維堂供作期中及期末考試之試場,相
  關說明如下:
   1.請至校務行政系統/場地申請登記項下辦理四維堂考場借用手續(借用說
    明及操作方式請至教務處網站/表格下載/操作手冊項下查閱)。
   2.申請登記時間:援例為行事曆訂考試週前兩星期。
※如有問題請洽課務組施漢妤小姐,分機62183

我不能去考試,要如何請假?

因故要請考試假,依本校『大學學生請假規則』之規定(請連結至學務處/生活事務及僑生輔導組/法規下載/99【生輔組其他】 請假規則),請至學務處生活事務及僑生輔導組領取(或至至學務處/生活事務及僑生輔導組/表格下載/01.學生請假項下下載)請假單,送請任課教師核准後,並由教師自行權宜給予補考。

如何借用四維堂考場?

申請時間:曆訂考試週前二星期開放登記。
提供時間:期中考及期末考週,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6時。
場地說明:共有6區,一樓為第一區至第四區(每區各120人)二樓為第五區及第六
     區(每區60人)
借用方式:
  一、該科授課教師或開課單位助教於開放登記時間內,至『校務行政系統web
    行政資訊系統/場地申請登記』項下進行登記作業。
  二、於登記後一個工作天內將申請單紙本送至課務組承辦人審核。
    借用規則:申請人若有以下情形者,將取消登記資格:
     1.申請人資格不符。
     2.未於時限內(登記後一個工作天)送回申請表紙本。
     3.單次借用時間超過四小時。
     4.單次借用二門(含)以上課程,但併班考試之情形除外。
     5.有造成登記不公之其他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