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八 04 新制課程精實方案中,教師授課時數得在 9 學分以下並可在一學期內授完整學年之學分,此機制有何條件? 列印 , Email 1. 在通過院級課程委員會之認可條件下,教師授課時數得在 9 學分以下並可在一學期內授完整學年之學分,除應有之學術活動外,該教師必須於未授課學期在校內認真研究、服務與指導學生。2. 先決條件為申請教師需符合下列二條件之一:(1)兼任行政職務者(2)過去3年,每年皆有個人為主持人之科技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