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入學資格:新生、轉學生入學資格等相關資料審核及基本資料的轉檔建置。 |
(2) 註冊、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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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學生依規定期限內繳納各種費用並完成註冊通知單規定之各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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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入學資格: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因重大疾病須長期療養、應徵召服兵役、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於規定期限辦理入學手續者,可於繳費截止日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准同意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之學生,於復學學年時,重新編製新學號並適用復學學年之畢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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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學籍: 學生在學期間應徵召服兵役、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得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學籍。 應徵召服兵役保留學籍年限以其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為限;懷孕、分娩以一年為限;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辦理保留學籍,則以三年為限。
請准保留學籍學生,其保留學籍期間之修課紀錄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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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休學、退學、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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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 學生可申請休學。申請當學期休學者,至遲須於期末考試前辦理,逾期不予受理。學生申請休學,得由學校一次核准一學期至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如因重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專案報請校長核准後再予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原則。
請准休學學生,其休學期間之修課紀錄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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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1)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2)逾期未註冊且已無休學年限者;(3)學士班學生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科目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3)學士班之僑生、港澳生、國際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或本校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科目總學分數三分之二者;(3)依本校學則其他有關條文應令退學者;(4)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前項各款有關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數不及格退學之規定,如學生當學期修習學分在九學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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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學: 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即應復學,並依規定期限辦妥註冊相關事宜。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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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轉系 : 學士班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轉系依本校學生轉系規則辦理。各學系於轉系申請前,訂定轉系申請標準,由教務處彙整公告。 碩士班學生於修業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經原肄業所及擬轉入所雙方主管同意後,申請轉所,並以一次為限。相關作業依本校學則第40條之1規定及每學期教務處公告辦理。
博士班學生不得申請轉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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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需於轉系申請前,訂定轉系申請標準,由註冊組彙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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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向各學系申請轉系,各系審核後將名冊送註冊組彙整,簽請核可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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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雙主修、輔系 : 學士班學生自二年級起得申請,並經核准後修讀其他學系為雙主修或輔系;延後畢業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學生修讀雙主修、輔系,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輔系相關辦法辦理。
各學系於學生申請雙主修、輔系前,訂定申請標準,由教務處彙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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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需於學生申請雙主修、輔系前,訂定申請標準,由註冊組彙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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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向學系申請修讀雙主修、輔系,各系審核後逕行公告錄取者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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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將名單及申請表送註冊組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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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學分學程 : 學生得依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向各學程提出修習申請,學生於修業期間修滿各學程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學程結業證明。 |
(7) 修業年限: 學士班採學年學分制,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實際之需要延長一至二年,並得視學系性質,另增加實習一年;碩士班學生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但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未在規定之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一學年畢業;博士班學生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 |
(8) 畢業資格審核及學位授予: 學士班學生修業期滿,修滿規定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並達到外語能力畢業標準,即准予畢業,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碩、博士班學生修滿規定科目及學分,符合學系其他畢業條件,並應經學位考試通過,始合於畢業,發給碩、博士學位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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