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院系所學位學程:指新設原先所無之院、系、所、學位學程。例如:
(1)甲校並無文學院或中文學系,申請直接設立中文研究所(亦即大學單獨設研
究所)。
(2)甲校有文學院但無中文系所,文學院申請設立中文研究所(學院下設研究所)
或中文學系。
(3)甲校將A學系及B學系調整為C學系(即A學系+B學系=C學系),亦屬新增
案。
二、新增班次: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新設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
職專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班或博士班。例如:
(1)A學系原本只有學士班,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
(2)B研究所申請設立學士班。
三、系所合一:指單一學系納入與其名稱相同或性質相近之碩士班及博士班。例
如:政治學系將公共政策研究所納入,改稱為政治學系碩士班。
四、分組:將單一院、系、所、學位學程,區分為2個以上之組別。其學籍處理分
開處理,並應於畢業證書註記組別,非一般招生分組或教學分組。例如:政治
學系申請分為政治理論、公共行政及國際關係三組,未來畢業證書即可註明「
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等字樣。另學校為招生選才或教學授課之便,未經本部
核定所進行之分組,不得於畢業證書註明組別。
五、整併:指1個以上之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整合至另1個既有院、系、
所、學位學程。例如:
(1)A學系+B學系=A(或B)學系。
(2)A學系+B學系+C學系=A(或B)(或C)學系
六、更名: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名稱變更;但如名稱變更與原有領域差異
過大,或涉及實質組織調整,應改列新增或整併案。例如:畜產學系更名為動
物科學系。
七、停招: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自核定學年度起不再招收學生,但既有單
位組織仍存在。例如:
(1)A學系97學年度停止招生,未來可能單純從事研究或支援其他院、系、所、
學位學程之教學,亦可能於最後一屆招收之學生畢業後即行裁撤。
(2)部分院、系、所、學位學程申請隔年(或2年)招生,仍應於每年招生名額分
配表呈現(招生名額可填列「0」,但於備註欄說明),不列為停招案。
八、裁撤: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在停止招生,且無在學學生後,消滅既有
單位組織。例如:A學系自96學年度停止招生,若4年以後已無在學學生,學
校即可裁撤該系。
不論是增設案或是調整案都需填寫「計畫書」,先由院送外審(院審外),等提案到校發會初審通過時,再由教務處送外審(校外審)。但有二點例外:
一、增設系所外審作業保留期限為一年。一年內同案再次提出增設系所申請案者,
不必重複已通過之行政流程(院級外審、校級外審),得逕提校發會審議。如依
會議(或教育部)建議修改計畫書者,不必再送外審,得將修正後之計畫書提校
發會討論。
二、更名案:
(1)更名案性質若屬大幅修改課程內容者需提送外審。
(2)更名案若屬單純更名,未變動課程者,請系所先備簡要計畫及更名理由,簽請教務長會同研發長及相關學院院長五人組成小組審查決定是否免送外審。
更名案之系所如有博士班者,屬特殊項目,需於二年前提報計畫書送審,教育部通過後始得申請全系(系所合一)之更名。
一、依例三年一大修(93→96→99學年度),於大修年之前一學期;由課務組主動
函請各單位修訂畢業學分數及必修科目。
二、臨時需修訂者:配合每學期課程委員會開會時間(5月及11月),提前於20天
前提案予課務組必修科目修訂承辦人,再彙整轉送課程委員會承辦人。
三、非大修年課務組將列印前一學年度之必修科目表送請各單位確認後上網提供查
閱。
教師請至『校務行政系統web/教師資訊系統/教師試題印刷/試卷領取申請系統』項下,開課單位助教請至『系所子系統/11試卷領取憑條』項下繕打申請單,或自行至課務組填單領取。
若委託學生單獨領取答案紙時,須附上蓋有單位戳印或教師簽章之試卷領取憑條或便簽,以免發生誤用答案紙之情形。
目前本組提供之答案卷有三種:
一、答案本—雙面拉頁式,共有6頁。若答案本需求量較大,本組備有500份
一捆,可以500份為單位領取。
二、答案紙—B4格式,有雙面及單面二種。
依各學分學程之課程設計方式,分述如下:
一、以隨班附讀方式開課者—請課程所屬開課單位在排課系統畫面『學程設定』
中,勾選所屬之學分學程。
系統操作方式可至『教務處網頁/表格下載/15操作手冊/學分學程開課設定
操作手冊』查詢。
二、以學分學程專班方式開課者—請送新開科目清單至課務組建檔,再至排課系統
操作。若為必修科目,須先將教學大綱送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若
該專班屬學生需另行繳交學分費,則該教師鐘點費由該學分學程自行支應。
學分學程有以下異動者,經所屬學分學程委員會議決後,提交課務組彙送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
一、施行細則(若僅修改施行細則而未涉及必修課程修訂者,經學程委員會通過
後,提教務會議審議。若涉及必修課程修訂,則應先送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再
提教務會議討論)。
二、『必修』科目之科目名稱、修別、學分數、期數、開課方式(隨班附讀或專
班)及應修學分數(包括必修、選修及總學分數)。
三、特殊修課規定。
四、新增必修科目學分學程專班者,需檢附該科教學大綱送審。
自95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凡擬開設為整合課程者,由負責規劃之院系所學程,召集相關開課之院系所學程代表(以下稱『召集單位』),依本校『專業基礎課程整合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擬訂整合方案,備齊申請書、整合後之共同教學大綱及整合會議之會議記錄或參加整合單位之同意書等資料,於期限內送交教務處課務組彙整,經本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可開設為專業基礎整合課程。
申請開設審核指標如下:
一、有二個以上之系所同意參與整合。
二、該科目近四學期之修課學生總人數。
三、該科目近四學期列為必修課的學系數。
四、該科目近四學期列為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之學程數。
整合後達二班以上,且平均每班人數逾50人者,或僅開設一班,但修課總人數逾150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