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課程精實方案中,教師授課時數得在 9 學分以下並可在一學期內授完整學年之學分,此機制有何條件?
1. 在通過院級課程委員會之認可條件下,教師授課時數得在 9 學分以下並可在一學期內授完整學年之學分,除應有之學術活動外,該教師必須於未授課學期在校內認真研究、服務與指導學生。
2. 先決條件為申請教師需符合下列二條件之一:(1)兼任行政職務者(2)過去3年,每年皆有個人為主持人之科技部計畫。
1. 在通過院級課程委員會之認可條件下,教師授課時數得在 9 學分以下並可在一學期內授完整學年之學分,除應有之學術活動外,該教師必須於未授課學期在校內認真研究、服務與指導學生。
2. 先決條件為申請教師需符合下列二條件之一:(1)兼任行政職務者(2)過去3年,每年皆有個人為主持人之科技部計畫。
教師每學年度須自評,3年總評,未通過者,須於2年內提出復評,各院須以此為基礎作為教師教學、研究、服務比例之配 置。
已過5年總評之教師,有5年緩衝期:現有教師5年內可自行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5年後進入新制,但5年內選擇舊制教師,學院應訂定一套教學與服務的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