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課程精實方案中,「全院所屬專任教師每學年平均授課時數12小時」的規定,計算基準為何?
「全院所屬專任教師每學年平均授課時數12小時」是以院為單位,由學校進行總量管控。由學校以該院現有聘任專任教師數〈包括休假、借調、出國及延長病假等〉,乘以每學年12小時,進行全院總開課時數管控,院系所所屬個別教師之授課時數得由各院系所自訂辦法決定。
1. 在通過院級課程委員會之認可條件下,教師授課時數得在 9 學分以下並可在一學期內授完整學年之學分,除應有之學術活動外,該教師必須於未授課學期在校內認真研究、服務與指導學生。
2. 先決條件為申請教師需符合下列二條件之一:(1)兼任行政職務者(2)過去3年,每年皆有個人為主持人之科技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