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通識課程108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須修滿至少28學分,至多32學分始能畢業;109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須修滿28學分始能畢業。
超過之學分(含各領域通識學分),不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通識畢業學分規定請詳見教務處通識教育中心網站「通識教育課程架構表」。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通識教育中心(可洽所有同仁),分機67874
跨領域通識僅可認定為單一領域之學分數,原則上將認定為相對學分數較少之領域的學分數。
ex:修讀跨社會與人文領域之通識,若同學的社會領域通識學分少於人文領域通識學分,將認定為社會領域通識學分。如有需要異動認定領域,請洽註冊組。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通識中心,分機67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