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學年度學士班共同必修科目學分表

(一)各學系學士班學生通識科目學分表(93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通識類別 必修
學分數
承辦人員 備註
一、 中國語文課程分國文、進階國文二種。大一學生必修「國文」四學分。修滿及格後得修習「進階國文」二學分。
二、
本校中文系以外之各系僑生、外籍生得另行分組授課,由中文系另選編適當教材講授之。
三、
各系學生於一年級時,需於就讀學系所屬時段內,修滿上下學期不同科目之國文四學分,始得畢業。
四、
中文系學生及各學系僑生、外籍生由中文系編班上課;其餘學生採電腦志願選課。

基礎
語文
通識

中國
語文

4~6

中文系 
尤石川助教
#62303

外國 
語文
4~6

洽外文中心

詳見本校「大學英文」選課須知

一般通識

人文學 4~12

請洽各學系

社會
科學
4~12
自然
科學
4~12
總學分數 28~32
(二)體育課:一、二年級必修0學分(請洽體育室#62198)
      (本案經第125及129次校務會議通過,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三)「英語文畢業標準檢定辦法」:自94學年度起經本校錄取之學士班學生,必須符合本辦法之規定始得畢業。(本辦法經93年9月9日第130次校務會議通過)

(四)「服務學習與實踐課程實施辦法」:自95學年度起經本校錄取之學士班學生,必須符合本辦法之規定始得畢業。(94年10月5日第597次行政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