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畢業
學士班_提前畢業
依本校學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前條第二項成績優異者,應合於下列規定,並於預定畢業當學期,向就讀學系提出申請,並經系務會議審核通過,送教務處辦理:
一、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或排名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
二、各學期無懲處紀錄,或操行成績均達八十分或A以上。
學生依前項申請提前畢業核准者,畢業當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分數,應達八十分以上,且應符合前項第二款之標準。
各學系得就前二項學業成績相關規定訂定更嚴格之標準。
下表為本處依訂有更嚴格標準之學系及其標準所做之彙整表,相關標準仍以各學系公告訊息為準,學生申請提前畢業前,請務必再洽所屬學系確認。
學系 |
特殊提前畢業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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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系 |
除符合本校學則第51條規定外,另訂學士班提前畢業標準如下: 1.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在九十分以上或排名名次在本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2.本系專業必修科目(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在九十分以上。 |
109.06.22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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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 |
除學則規定提前畢業條件外,本系學生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排名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始能提出,申請時並須檢附生涯規劃書及成績或相關表現優異之有利證明文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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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系 |
1.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排名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 2.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達八十分或A以上。 學生依前項申請提前畢業核准者,畢業當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分數,應達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應符合前項第二款之標準。 |
113.01.新增 | |
政治系 |
1.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或排名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 2.本系專業必修科目(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3.以上兩項條件須同時達成,在成績計算完成後逕付系務會議決議。 |
108.4.1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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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系 |
除符合學校學則規定外,另須符合「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之系排名百分比在前百分二十以內」。 |
109.11.09系務會議通過,110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適用此標準;110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學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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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系 |
1.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或排名名次在本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 2.提前畢業當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分數,應達八十分以上。 3.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 |
106.10.24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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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系 |
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87分以上或排名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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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系 |
本系專業必修、群修科目(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
103.6.9 學系通過 (110.4.9教務處收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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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系 |
除符合學校學則規定外,另須符合「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排名名次在本系該年級或該班學生數前10%以內」。 |
106.10.02新增 112.03.10修訂(標準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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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 |
除符合學校學則規定外,另需符合「學業成績總排名需位居本系同年級前10%」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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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系 |
1.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或排名名次在本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且統計專業必修科目成績加權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達八十分或A以上。 |
110.12.15新增 111學年度起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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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系 |
除符合學校學則規定外,還須符合學業成績加權總平均85分以上,且排名名次於全系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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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系 |
1.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在85分以上或排名名次在本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 2.提前畢業當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應達85分以上。 3.各學期操性成績均達80分以上。 4.申請者應檢附本校提前畢業申請書、歷年成績單、歷年排名證明、申請提前畢業理由,並於預定畢業當學期10月31日或3月31日前向系辦提出申請,經期中系務會議審核通過後送教務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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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管系 |
除須符合學校規定外,另須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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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系 |
除符合學校學則規定外,另須符合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在88分以上或排名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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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系 |
【111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 1.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在85分以上且排名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前百分之十以內。 2.提前畢業當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分數,應達八十分以上。 3.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 【111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 1.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在85分以上且排名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前百分之十五以內。 2.本系專業必修科目加權分數總平均在80分以上。 3.提前畢業當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分數,應達八十分以上。 4.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達八十分或A以上。 |
111.07.12新增111學年度起入學學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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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文系 |
1.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在90分以上且排名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10以內。 2.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達80分或A以上。 3.畢業當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分數,應達85分以上。 |
113.07新增 | |
法律系 |
1.系排名名次應在本系該年級學生前百分之十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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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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