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轉所作業

碩博士班_碩士班轉所

 

碩士班(及在職專班)轉所申請為每學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及6月1日至6月30日開放一年級學生提出申請,請學生參照系所是否同意轉出(轉入)及公告開放名額向系所遞交轉所申請表。

系所審核同意,並送交教務處核准後,新(系所)學籍於次學期生效。

 

學生證請於次學期開學日起至註冊組系所櫃檯處理更新名條。

 

 

一、轉所申請資格:

碩士班學生於修業第二學年開始前,經原肄業所及擬轉入所雙方主管同意,申請轉所,並以一次為限。一般研究所學生與在職專班學生不得互轉,系所經報教育部同意核備有學籍分組者得申請轉組。

 

二、申請標準:

碩士班辦理轉系所之規定,由各系所自訂並明列於修業規定中;相關規定請參閱各系所修業規定。

 

三、申請程序:

學生填具轉系所申請書,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原肆業所及擬轉入所雙方主管同意,送教務處複核後,學生原就讀系所應於每學期結束日前將表單正本送註冊組據以處理學籍等後續事宜。

 

四、學分認定:

轉所於新學期生效,學生應於轉所生效當學期開課日起二週內填寫學分認定申請書並附成績單,送轉入系所辦理學分認定審核。

 

五、注意事項:

 (一)學生申請轉所當學期不得休學,若於申請核准後,辦理休學者,其轉所自始無效,且不得再申請轉所。轉所核准後,學生應依轉所後註冊當學年度之必修科目表修習並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回原所。

 

 (二)依據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基於尊重各系所之個別考量,碩士班甄試管道入學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含港澳生)是否得以轉系所,由各系所自行規範。

 

 (三)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15日臺教高通字第1020149833號函釋,陸生轉系所應在當學年度部定招收陸生之總名額及系所範圍內辦理流用。

 

附件一:112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班轉系所名額表(更新日期:113.05.17)

附件二:112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班陸生轉系所名額表(更新日期:11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