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FAQs
新 生 學 籍 Q & A
【繳費註冊】
法規依據:學則第十三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繳納各種費用並完成註冊通知單規定之各項手續。延誤註冊逾二週仍未完成繳費註冊、休學或保留學籍者,當學年度入學新生即令註銷學籍;其他學生未逾第四十一條所定休學年限者即令休學;逾休學年限者,即令退學。但有特殊事由經書面向教務處專案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二條之一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於本校行事曆所訂繳費註冊截止日前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者,免繳註冊相關費用;繳費註冊截止日後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者,須繳費後始得辦理。
【保留入學資格】
法規依據:學則第十條
新生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依規定完成入學手續者,應於註冊截止日前,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一、重大疾病須長期療養者。
二、應徵召服兵役者。
三、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或分娩者。
四、因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
五、本人、配偶或伴侶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者。
六、學士班新生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保留入學資格,除服兵役依法定役期保留外,以一年為限;第五款及第六款保留入學資格以三年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曾懷孕係指於入學當年度曾有流產或出養之情事。
《注意事項》
*服役者:檢具徵集令影本,於註冊截止前持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懷孕者:請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診斷證明書,於註冊截止前持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請檢具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於註冊截止前持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重大疾病:請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診斷證明書,於註冊截止前持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新生休學】
法規依據:學則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特殊事故得申請休學、延長休學或退學;申請當學期休學者,須於期末考試以前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學生申請休學,得由學校一次核准一學期至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延長休學一學期或一學年者,得專案報請校長核准,申請延長休學以一次為原則。
請准休學學生,其休學期間之修課紀錄予以刪除。
第四十二條之一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於本校行事曆所訂繳費註冊截止日前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者,免繳註冊相關費用;繳費註冊截止日後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者,須繳費後始得辦理。
《注意事項》
退費標準詳見學務處網頁
http://osa.nccu.edu.tw/tw/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學生生活事務/休退學暨研究生畢業退費/休-退-學退費標準。
【保留學籍】
法規依據:學則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者,得於休學截止日前,申請保留學籍: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或分娩者。
三、本人、配偶或伴侶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者。
前項之申請,須附相關證明文件,第一款至第二款保留學籍,除服兵役依法定役期保留外,以一年為限;第三款保留學籍以三年為限。
學生因第一項補辦休學學期回溯保留學籍之申請,限於申請時仍具本校在籍身分,學生已畢業、退學或學籍註銷不得申請。
《注意事項》
*服役者:檢具徵集令影本,持保留學籍申請書申請保留學籍。
*懷孕者:請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診斷證明書,持保留學籍申請書申請保留學籍。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請檢具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持保留學籍申請書申請保留學籍。
【雙重學籍】
教育部解釋--教育部自七十五年起將雙重學籍授權各大學自行規定。
經查本校學則相關規定,本校並無限制雙重學籍。
【退學(其他原因)】
法規依據:學則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或勒令退學:
一、逾期未註冊且已逾休學年限者。
二、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三、碩、博士班學生在修業期限內未依所屬院、系、所規定完成碩、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四、碩、博士班學生學位考試在修業期限內未依所屬院、系、所規定通過者。
五、註冊未選課且已逾休學年限者。但碩博班學生已修畢應修課程者及學士班已修畢學分之延畢生外語檢定標準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六、依本學則其他有關規定應令退學者。
七、依本校有關學生獎懲規定勒令退學者。
八、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應令退學者。
九、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學生於退學學期休學截止日前退學者,該學期修課記錄予以刪除。
【修業年限】
法規依據:學則第五十條
學士班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修業期限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但得視學系性質延長一至二學年,並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一學期至二學年。
學生因成績優異,於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各學系學士班學生未於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一學期至二學年畢業;因加修雙主修而未能於延長修業期限內修畢學分者,得再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
第十五條第七項運動成績績優學生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領有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之有效鑑定證明者,未能於第一項修業期限修畢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以四學年為限;因加修雙主修,修業期限得再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
學生本人、配偶或伴侶在籍期間曾懷孕、撫育三歲以下幼兒,未能於延長修業期限內修畢應修學分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延長二學年為限。
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延長修業期限不得累計計算。
更新時間2022/05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