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則有關選課摘錄
第十四條 |
學生選修本校課程,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及選課公告辦理。 |
第十五條 |
學士班學生第一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學分,不得多 於二十五學分,違者所修科目之學分及成績均不計。學生若因情 況特殊,經系主任核可者,得於當學期超修或減修學分。超減修 至多以六學分為限。碩、博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由各系(所) 自定。 |
學生選課應按年循序就該系(所)規定必修科目表修習並依科目表採計畢業學分,科目內容有先後修習次序者,除經各該系(所)核准外,不得顛倒修習,違者該科目學分及成績均不計。 | |
必修科目表所列單學期科目,學生如修習全學年上、下學期課程,經學系同意得分開認列為必、選修畢業學分,其上學期科目學分若逾必修科目表規定學分上限,多出之學分不得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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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博士班學生經該系(所)核可,得分別修讀博、碩士班之科目,其修習科目學分及成績由該系所認定;但碩士班學生於升入博士班就讀時,該科目學分未列入原碩士班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者,得申請抵免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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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同一上課時間不得修習二科以上之科目,違者移除時間衝堂科目。修習科目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為重複修習: 一、歷年重複修習:前已修習及格科目,再次修習相同名稱科目 或經系所專案認定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之科目。 二、當學期重複修習:同一學期修習相同名稱科目或名稱不同但經系所專案認定內容相同之科目。 重複修習科目未經系所主管核准,移除該科目。因轉系,或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或其他特殊事由確需重複修習者或同一學期重複修習科目,申請恢復一門科目者,經系所主管核准,不在此限。 修習已及格且重複修習之科目,經系(所)主管核准同意修習者,該科目不納入學生所屬系(所)學業成績及畢業學分計算為原則。 |
第十九條 |
碩、博士班學生修讀碩、博士班或學士班科目者、學士班學生修習須繳費科目者,應依各開課單位於本校各級學雜費收費基準表中所列標準繳交學分費。 延畢之學士班學生補修或重修之課程應依各開課單位於本校各級學雜費收費基準表中所列標準繳交學雜費。 學士班學生重複修習已及格科目第三次以上者,須加收學分費。 全校學生應依規定繳交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使用外文中心之語言視聽設備之學生,應依規定繳交語言設備使用費。 各項費用逾期未繳納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於當學期休學截止日前經專案申請核准補繳者,除應繳納原規定各項費用外並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依逾期天數計算,每逾二日按原應繳費用總額百分之一收取,以收取應繳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且不逾新臺幣二千元。 |
第四十二條 |
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者,得於休學截止日前,申請保留學籍: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或分娩者。 三、本人、配偶或伴侶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 前項之申請,須附相關證明文件,第一款保留學籍期限依法定役期辦理;第二款保留學籍以二學期為限;第三款保留學籍至子女滿三歲之學期為限。 學生因第一項補辦休學學期回溯保留學籍之申請,限於申請時仍具本校在籍身分,學生已畢業、退學或學籍註銷不得申請。 請准保留學籍學生,其保留學籍期間之修課紀錄予以刪除。 |
第四十六條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或勒令退學: 一、逾期未註冊且已逾休學年限者。 二、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期限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三、碩、博士班學生在修業期限內未依所屬院、系、所規定完成碩、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四、碩、博士班學生學位考試在修業期限內未依所屬院、系、所規定通過者。 五、註冊未選課且已逾休學年限者。但碩博班學生已修畢應修課程者及學士班已修畢學分之延畢生外語檢定標準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六、依本學則其他有關規定應令退學者。 七、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勒令退學者。 八、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應令退學者。 九、本校畢業生在學期間,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經所屬系所調查屬實,情節重大撤銷學位者。 十、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學生於退學當學期休學截止日前退學者,該學期修課紀錄予以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