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校學則第25條第4項規定,教師逾期限未能繳交全部成績,由教務處通知授課教師,並副知開課學系(所、學程)主任協助催繳,逾規定期限一週仍未補交成績者,上網公告教師名單。

二、本案已奉核定同意在案,現公告截至110年2月5日止之成績仍未全部送交科目(不含碩博士班評定為「I」者)及授課教師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