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業務 |
(1) 入學資格:新生、轉學生入學資格等相關資料審核及基本資料的轉檔建置。 |
(2) 註冊、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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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學生依規定期限內繳納各種費用並完成註冊通知單規定之各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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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入學資格: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因重大疾病須長期療養、應徵召服兵役、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於規定期限辦理入學手續者,可於繳費截止日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准同意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之學生,於復學學年時,重新編製新學號並適用復學學年之畢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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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學籍:
學生在學期間應徵召服兵役、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得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學籍。 應徵召服兵役保留學籍年限以其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為限;懷孕、曾懷孕、分娩以一年為限;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辦理保留學籍,則以三年為限。
請准保留學籍學生,其保留學籍期間之修課紀錄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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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休學、退學、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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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 學生可申請休學。申請當學期休學者,至遲須於期末考試前辦理,逾期不予受理。學生申請休學,得由學校一次核准一學期至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如因重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專案報請校長核准後再予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原則。
請准休學學生,其休學期間之修課紀錄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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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1)逾期未註冊且已無休學年限者;(2)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期限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3)註冊未選課且已逾休學年限者。 (4)依本校學則第46條及其他有關條文應令退學者;(5)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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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學: 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即應復學,並依規定期限辦妥註冊相關事宜。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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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轉系(所) :
校內轉系(所)
學士班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轉系依本校學生轉系規則辦理。各學系於轉系申請前,訂定轉系申請標準,由教務處彙整公告。
碩士班學生於修業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經原肄業所及擬轉入所雙方主管同意後,申請轉所,並以一次為限。相關作業依本校學則第40條之1規定及每學期教務處公告辦理。碩士班學生申請轉所當學期不得休學,若於申請核准後,辦理休學者,其轉所自始無效,且不得再申請轉所。轉所核准後,學生應依轉所後註冊當學年度之必修科目表修習,並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回原所。
博士班學生不得申請轉系(所)
各學系需於轉系申請前,訂定轉系申請標準,由註冊組彙整公告。
學生向各學系申請轉系,各系審核後將名冊送註冊組彙整,簽請核可後公告。
跨校轉系、所 本校開放學士班、碩士班加入台聯大系統轉校,並限申請轉入不同性質之系、所、學位學程。凡經核准轉校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校就讀。
學士班學生應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碩士班學生則應於第二學年開始前申請。相關作業流程為每年5月底公告相關訊息,並於6月中旬至7月上旬接受申請,8月中旬公布榜單,相關規定請參考台灣聯合大學系統轉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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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雙主修、輔系 :
校內雙主修、輔系
學士班註冊在學學生自一年級下學期起得申請,並經核准後修讀其他學系為雙主修或輔系;延後畢業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學生修讀雙主修、輔系,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輔系相關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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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需於學生申請雙主修、輔系前,訂定申請標準,由註冊組彙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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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向學系申請修讀雙主修、輔系,各系審核後逕行公告錄取者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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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將名單及申請表送註冊組登錄。 |
跨校修讀台聯大雙主修、輔系
學士班註冊在學學生自一年級至三年級下學期止皆可提出申請,經台聯大友校核定後修讀;延後畢業學生及碩、博士班學生不可申請。
修讀跨校雙主修、輔系之學生,修讀科目及學分數,應依加修雙主修、輔系校系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不得申請以跨校雙主修學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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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五月底前台聯大各校公告當年度申請標準相關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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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七月接受學生申請修讀台聯大各校雙主修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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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八月各學系進行資格審查,並於八月底前公布錄取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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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學分學程 :
學生得依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向各學程提出修習申請,學生於修業期間修滿各學程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學程結業證明。
跨校修讀台聯大學分學程
學生如欲修讀台聯大跨校學分學程,請於各學程開放申請時間內填寫紙本申請書提出修習申請;修畢規定應修學分數後,另填申請表審核資格及申請學分學程結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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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修業年限: 學士班採學年學分制,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實際之需要延長一至二年,並得視學系性質,另增加實習一年;碩士班學生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但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未在規定之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一學年畢業;博士班學生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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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畢業資格審核及學位授予:
學士班學生修業期滿,修滿規定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並符合學系畢業資格條件,即准予畢業。在辦妥離校程序單應辦事項後,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碩、博士班學生修滿規定科目及學分,並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之各項規定者,准予畢業。在辦妥離校程序單應辦事項後,發給碩、博士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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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業務 |
(1) |
學分與成績考查:學士班學生至少應修128學分,惟各學系得視需要酌予提高。學業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學士班學生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成績不及格者不給學分;碩、博士班學生應修習之學分數依各系、所訂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
(2) |
學分抵免:本校新生、轉學生均得依規定向各系所提出學分抵免之申請。學生之專業及共同科目經相關系所審查認定後,再送註冊組複核登錄。 |
(3) |
成績優秀學生獎勵業務:學士班各系級學生在校期間每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表現名列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五者,依規定發給獎金及獎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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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課業務 |
(1) |
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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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及加退選:學生以電腦線上辦理。各系所需於初選前將選課說明上傳網頁,並對於系所所開科目有關選課人數、先修科目、學生身份別、可否加退、強制分發、優先分發等項目進行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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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加簽暨退課:
加簽:
由任課教師加簽,以遞補名單中之學生為優先。學生於課程開放加簽且在該科目遞補名單中,列印「加簽單」經任課教師簽名同意後,至各開課單位辦理加選。加簽時如發生衝堂,須經過退選課程任課老師同意後,先至教務處辦理退選。 退課:
學生得自「選課清單」列印「退課單」經任課教師簽名同意後,送教務處辦理退選。
學生於本階段辦理「加簽暨退課」,學士班合計加簽以五門課程為限;碩、博士班合計加簽以三門課程為限;學生退選科目無額度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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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歸責學生事由選課處理:學生於加簽暨退課結束後一週內,如有非歸責於學生事由須辦理加退選課程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學生選課報告說明,經任課教師及開課單位同意,送請學生所屬系所簽辦,經教務長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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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修讀:學生於選課作業結束後,若無法繼續修習課程,得申請放棄修讀,辦理期間為每學期期中考後二週內,經任課教師或授權開課單位主管同意後,送教務處辦理。學生辦理棄修每學期以一科為限,且棄修後修習學分數不得低於當學期規定修課學分數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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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暑修業務: 辦理學士班學生暑期修課登記作業並審核是否符合本校暑開班授課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各學系協助確認本系學生可否修讀相關登記之暑期班課程。 |
(3) |
校際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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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可選修他校課程,以本校當學期未開設之課程為原則,每學期以6學分為上限。學生應至本校校際選課線上申請平台完成申請,並列印申請表經系所同意,完成相關程序後,依限送教務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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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校學生至本校校際選課,應先至校際選課線上申請平台完成註冊取得本校學號並完成驗證後,始得辦理。學生登錄完成選課登記,列印申請表經授課教師及開課系所同意,並完成相關程序後,依限送教務處登錄,始完成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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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自110學年度起與台聯大各友校陽明交通大學、清華大學及中央大學校際選課採互惠辦理,校際選課作業,請詳閱台聯大專區公告。本校學生至臺北藝術大學校際選課,為鼓勵學生選課交流,其學分費均給予六折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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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國選課:
學生可申請出國至與本校訂有學術交流合作或經本校專案核准之大學選修課程。依限印出申請表,經系所核定後,送國際合作事務處、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可。學生返國後,所修科目學分及成績,經由系所認定可否抵免後,送教務處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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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事項 |
(1) |
辦理學生成績單及各項證明文件業務:為服務本校學生,現行發給各項證明文件除學生證外,計有下列21項:中文學位證書、中文學位證明、學業成績單、學期成績單、休學證明書、轉學證明書、修業證明書、退學證明書、補修學分證明書、教育學分證明書、成績名次證明書、學位證明書、學位考試合格證明書、學士班預定畢業證明書、英文學位證書、英文學位證明、英文在學證明書、英文成績單、英文肄業證明書、英文休學證明書、英文成績名次證明書。 |
(2) |
畢業生離校作業協調:包括簽辦應屆畢業生離校日期、程序及場地安排。製發中、英文學位證書,並提供優秀畢業生名冊,以及畢業典禮相關配合事項。學生辦理畢業離校程序時,各系所於離校程序單簽章確認。 |
(3) |
辦理碩、博士班學生論文題目申報、學位考試申請審核:碩、博士班學生於學校行事曆規定日期向系所提出論文題目申報,再由系所彙整後送至本組辦理。碩、博士班學生於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之規定後,即得向系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學位考試結束後,系所將成績單送註冊組登錄,成績及格者即可當學期辦理學位論文電子檔上傳以及繳交指導教授簽署學生上傳圖書館之學位論文電子檔符合學術品質同意書確認畢業資格後,擇期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
(4) |
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業務:
校內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學士班應屆畢業學生、碩士班修業滿一學期以上學生符合本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者,可向系所提出申請,經系所審核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由教務處辦理後續逕升學籍事宜。
跨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本校與國立清華大學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二校辦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申請資格及期限依各系、所、學程規定,請於期限前,繳交本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表、經原就讀或相關學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之推薦書及其他學系、所、院、學位學程規定之文件至欲申請之教學單位。學生錄取後,若因故中止修讀,得申請目前就讀學校相關系所修讀碩士學位。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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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博士班學生出國進修業務:
每年依教育部來文函轉各系所,請各系所公告週知並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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