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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師資質量考核指標基準」?

學校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經追蹤評核未達以下師資質量考核指標基準者,自一百學年度起扣減招生名額。「師資質量考核指標基準」如下:


一、專任教師分配比例,專任講師應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該系所設有研究所,其專任師資應達十一人以上(獨立研究所應達七人以

  上)。
三、「當量生師比」應低於五十(加權後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兼任教師以

  四名折算一名專任計。但以兼任計列之教師,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

  之三分之一)。
四、「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之比率」應低於四十(系所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專

  任教師人數)。
五、「研究生除以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之比率」應低於二十。
六、當學年度指導論文數超過十篇以上之專任教師比應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學院或學位學程形式辦理,除應提報共同辦理系所之前揭指標相關資料外,學位學程或學院之專任教師生師比並應低於四十(其定義為:「共同辦理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共同辦理系所加學院或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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