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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

113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A.申請對象

  B.受理時程、通訊收件方式 

 

   C.作業流程

 
  D.注意事項

  1. D-1 先減免-後繳費註冊、就貸之申請原則
    (1)申請就學貸款者請利用暑期提前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審核通過者再依減免後金額辦理就學貸款;避免全費申貸(未減免)與實際註冊金額(有減免)有誤差,滋生銀行對保資料之修改情形。
    (2)申請減免身分者請先辦理減免身分審核(線上填表暨繳件),待身分審核通過及減免金額抵扣後再繳費註冊;若未減免就先繳費註冊(全費),系統銷帳後會鎖定成一般生身分,無法再註記減免身分。
     
  2. D-2 公部門各項公費補助擇一申請原則
    為落實各公費補助只能擇一申請之政策,以下各公費補助僅能擇一申請,優先給付順序如下: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費
    (3)臺北市勞動局及高雄市社會局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3. (4)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98 學年度新增)、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5)行政院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6)文化部蒙藏委員會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助學金
  4. (7)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5. (8)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
    (9)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10)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
  6. (11)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7. (12)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
  8. (13)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致使無法申請其他或錯失其他申請機會,因學生自願申請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恕本校無法做任何補償、補救或賠償。
     
  9.  D-3 弱勢學生助學金與學雜費減免重複申請之處理情形
    11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於8月中公告,自9月16日(一)至9月20日(五)受理繳件,並於下學期之繳費通知單上抵扣補助金額,此項補助與學雜費減免僅能擇一,請勿重複申請。
     
  10.  D-4 研究生學雜費減免之計算方式
    研究所與碩士在職專班之減免標準,依教育部規定比照相同學院之大學部減免之數額上限為標準辦理(並非以學雜費基數加學分費總額乘以減免百分比計算)。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碩士在職專班者不予減免。
     
  11.  D-5 辦理減免後有學籍異動情況之處理原則
    學生在學期中轉學(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依教育部規定,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轉學(系)時,學籍未升級,則不得重複減免,如有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繳還學雜費(追繳)。
    例如: 年級是大二(上學期)有辦減免,學期中辦理休學(期末轉學)。復(入)學時年級仍是大二(上學期)者,則不能辦理。

  12.  D-6 資格不符、資料不全、逾期者均不予受理預辦
    請參閱生僑組學雜費減免網頁公佈與最新公告之內容,若對公布與最新公告內容仍有疑慮者,請務必來電來信詢問承辦人。
     
  13.  D-7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學雜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2)重複申領。
    (3)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5)冒名頂替。
    (6)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E.繳驗證件

 

  F.減免類別、減免額度、檢附相關證件與訊息之網頁路徑(可至生僑組網頁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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