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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提出申請及申請要件為何?

自95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凡擬開設為整合課程者,由負責規劃之院系所學程,召集相關開課之院系所學程代表(以下稱『召集單位』),依本校『專業基礎課程整合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擬訂整合方案,備齊申請書、整合後之共同教學大綱及整合會議之會議記錄或參加整合單位之同意書等資料,於期限內送交教務處課務組彙整,經本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可開設為專業基礎整合課程。
申請開設審核指標如下:
一、有二個以上之系所同意參與整合。
二、該科目近四學期之修課學生總人數。
三、該科目近四學期列為必修課的學系數。
四、該科目近四學期列為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之學程數。
整合後達二班以上,且平均每班人數逾50人者,或僅開設一班,但修課總人數逾150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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