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共同必修科目學分表 90.6.29
領域課程類別 |
學分數 |
說 明 |
聯絡分機 |
國 文 |
6 |
一、各系學生於一年級時,需於就讀學系所屬時段內,修滿上下學期不同之國文專題共六學分,始得畢業。 二、中文系學生及各學系僑生、外籍生由中文系編班上課;其餘學生採電腦(話)、語音志願選課。 |
62301 |
外 文 |
6 |
一、大一新生必修,採志願選課。英語系學生及各學系僑生、外籍生由英語系編班上課;其餘學生採電話(腦)語音選課。 二、「大一外文」科目名稱上下學期應相同,始承認學分。 |
63912 |
歷 史 |
4 |
一、大一必修,採志願選課;僑生、外籍生指定編組;歷史系學生免修,以該系「中國通史」代替。 二、全學年修課名稱(含副標題)應相同,始承認學分;被當重修者應修「重修班」,則不受標題相同之限。 |
62351 |
中華民國憲法 國家發展 |
4 |
一、本領域課程分有「憲法類」與「國家發展類」之課程群,請在此二課程群中任選二科四學分修習即可。 二、本領域課程中每一科目一學期為兩學分,依規定所修習之四學分為: 1.科目名稱不得相同(專題之科目,不同副標題,視為不同之科目)。 2.可於同一學期或分兩學期修畢。 三、政治、外交、公行、法律四系學生免修本領域課程;選擇上列四系為輔系生或雙主修生,修畢該學系所開設之「中華民國憲法」課程者,亦可依其所修學分數,相應抵免本領域課程。 |
政治系: 50772 中山所: 50721 法律系:51471 |
通識科目 |
8 |
各系學生在修業期間必須修滿通識科目八學分,始得畢業。 | 請洽各學院 |
體 育 |
0 |
一、八十八學年度以前入學舊生:一、二、三年級必修,不計學分;四年級選修,計學分,但選修學分是否計入該系畢業學分,由各系自訂。 二、八十八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一、二年級必修,不計學分; |
62191 |
總 學 分 數 |
28 |
學士班學生最低共同必修學分數為28學分,超修部分是否採計為畢業選修學分,由各系自行決定。 |
w
w
軍訓(護理)一科,自八十八學年度起改為選修,採計學分,但至多僅得採計四學分,計入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