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共同必修科目學分表 90.6.29

領域課程類別

學分數

說 明                  

聯絡分機

國  文

一、各系學生於一年級時,需於就讀學系所屬時段內,修滿上下學期不同之國文專題共六學分,始得畢業。

二、中文系學生及各學系僑生、外籍生由中文系編班上課;其餘學生採電腦(話)、語音志願選課。

62301

外  文

一、大一新生必修,採志願選課。英語系學生及各學系僑生、外籍生由英語系編班上課;其餘學生採電話(腦)語音選課。

二、「大一外文」科目名稱上下學期應相同,始承認學分。

63912

歷  史

一、大一必修,採志願選課;僑生、外籍生指定編組;歷史系學生免修,以該系「中國通史」代替。

二、全學年修課名稱(含副標題)應相同,始承認學分;被當重修者應修「重修班」,則不受標題相同之限。

62351

中華民國憲法

國家發展

一、本領域課程分有「憲法類」與「國家發展類」之課程群,請在此二課程群中任選二科四學分修習即可。
二、本領域課程中每一科目一學期為兩學分,依規定所修習之四學分為:
1.科目名稱不得相同(專題之科目,不同副標題,視為不同之科目)。
2.可於同一學期或分兩學期修畢。

三、政治、外交、公行、法律四系學生免修本領域課程;選擇上列四系為輔系生或雙主修生,修畢該學系所開設之「中華民國憲法」課程者,亦可依其所修學分數,相應抵免本領域課程。

政治系:

50772

中山所:

50721

法律系:51471

通識科目

各系學生在修業期間必須修滿通識科目八學分,始得畢業。 請洽各學院

體  育

一、八十八學年度以前入學舊生:一、二、三年級必修,不計學分;四年級選修,計學分,但選修學分是否計入該系畢業學分,由各系自訂。

二、八十八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一、二年級必修,不計學分;
三、四年級選修,計學分,但選修是否計入畢業學分,由各系自訂。

62191

總 學 分 數

28

學士班學生最低共同必修學分數為28學分,超修部分是否採計為畢業選修學分,由各系自行決定。


w
本共同必修科目學分修讀規定,經88.1.13教務會議通過,並經88.6.14教務會議修正該科目表
為:自八十八學年度起除體育一科外,新舊生一體適用。

w 軍訓(護理)一科,自八十八學年度起改為選修,採計學分,但至多僅得採計四學分,計入畢業
學分,相關規定請洽各所屬系辦公室。
w 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通識教育課程,自八十九學年度起,由原「跨學院修讀」之規定,改為以「跨
學系修讀」為原則,新舊生均適用。學生選課時,請查閱各學院開設通識教育科目排除修讀學系
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