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年限(學籍)

一、依本校學則第五十條規定,學士班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修業期限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各學系學士班學生未於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一學期至二學年畢業,修業期限最長得為六年。因加修雙主修而未能於延長修業期限內修畢學分者,得再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業期限最長為七年。

 

二、為本校學則第五十條第三項規範之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得視需要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修業期限最長得為八年。

 學生本人、配偶或伴侶在籍期間曾懷孕、撫育三歲以下幼兒,未能於延長修業期限內修畢應修學分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延長二學年為限。此項延長修業期限不得與前項規定累計計算。

三、學士班轉學生:
1.轉入二年級者其修業期限依前()()上限各減一年。
2.轉入三年級者其修業期限依前()()上限各減二年。

 

四、學士班轉系學生:
1.平轉轉系學生:其修業期限依前()()規定辦理。
2.降轉一個年級且未曾休學之轉系學生:其修業期限依前()()規定各加一年。
3.降轉二個年級()以上且未曾休學者依其降轉年級數,其修業期限依前()()規定增加。

 

五、提高編級學士班學生:前()()修業期限減掉其提高編級之年級數與一年級之差距年數,即為學生之修業期限。
ExA生為一年級新生,經申請提高編級為三年級時,則A生在不具雙主修、運動成績績優或身心障礙學生身分下,其修業期限原則為二年:即修業期限四年-(提高編級三年級-一年級=二年) =二年。
修業期限最長為四年即修業期限四年-(提高編級三年級-一年級=二年)+最多得延長二年=四年-二年+二年(延長修業期限)=四年

六、學生除符合提前畢業標準並提出申請外,須註冊期滿符合修業期限(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規定方能畢業。
Ex:B生為一年級新生,依規定修業期限(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因此B生須滿足8個學期註冊(不含休學、保留學籍)後方得畢業。

七、轉學生依本校轉系規則除情況特殊提經教務會議通過者外,不得申請轉系。

 

1:學生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之學期,不計入修業期限計算。

註2:本校運動成績績優學生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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