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系法學組 八十九級畢業審核標準(八十九年九月入學者適用)
本系畢業總學分數: 148
A.必修類 117 學分

科目

學分

說明

系定必修

93

*

*詳見系必修科目表。

國文(004)

6

3x2

*子標題不能相同。

英文(外文)

6

3x2

*子標題需相同。

大一歷史(006)

4

2x2

*子標題需相同。

通識教育

8

2x4

*不計 法 學院所開之通識。(016)

體育

0

0x4

需修4學期0學分之體育,子標題不能相同。

B.選修類 31 學分

本系選修學分

21

*

其他選修學分

10

一、選修體育、軍訓不計入畢業學分 。

二、學生選修外系課程(不含語文課、通識課程)、英聽學分、選修通識課程逾8學分之部分,合計以10學分為度,超額部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修課特殊規定:
一、擋修課程:未修畢民法總則、不得修習民法債編總論、民法物權、民法債編各論、身分法;未修畢刑法總則,不得修習刑法分則;語文課程應按科目名稱序號依序修習,例如修畢德文(一)始得修習德文(二)。但經各該任課教師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學生至外系選修本系之法律必修課程(如金融系之保險法),不予承認。

三、租稅法及國際私法等二科全學年相對必修科目,須修畢上、下學期始計為相對必修學分;若僅修畢上學期而未修下學期,學分計入本系選修學分。

四、學生修習外系開設之非法律專業科目(例如行政學、財政學、經濟學、會計學),而與本系所規定之學期、學分數相同者視為本系課程;外系課程學分數較多時仍以本系所定學分數計算之。

必修科目表

 

科目名稱

學分數

備註

絕對必修

 

 

 

共計16科67學分

憲法

4

2

2

 

民法總則

4

2

2

 

刑法總則

6

3

3

 

民法債編總論

6

3

3

 

民法物權

4

2

2

 

刑法分則

4

2

2

 

行政法

6

3

3

 

身分法

4

2

2

 

民法債編各論

4

2

2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3

3

 

 

票據法

2

2

 

 

民事訴訟法

8

4

4

 

刑事訴訟法

6

3

3

 

海商法

2

 

2

 

保險法

2

 

2

 

法律服務

2

1

1

 

群修A

(共同相對必修)

 

 

 

應修下列4科至少6學分

法理學

4

2

2

 

法學方法論

2

 

2

 

法社會學

2

 

2

 

法制史

4

2

2

課程科目名稱依當學年實際開課情況略有不同;學生若修習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洋法律思想史,學分計入法制史。

群修B(相對必修)

 

 

 

應修下列9科至少20學分

英美法導論

4

2

2

 

證據法

4

2

2

 

經濟法

2

 

2

 

國際公法

4

2

2

 

勞工法

4

2

2

 

國際私法

4

2

2

 需修畢全學年4學分始計為相對必修,若僅修習上學期2學分,計為本系選修學分。

訴訟實務

4

2

2

 

強制執行法

2

2

 

 

刑事特別法

2-4

課程科目依當學年實際開課情況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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