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新制課程結構內容

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95.09.07修訂

序號

修訂內容

說明

備註

01

學士班
共同必修
學分

●校定通識訂為28~32學分
一、基礎語文通識:

1.中國語文(4-6學分)-

其選課相關規定請參閱本校『國文教學實施辦法』

2.外國語文(4-6學分)-

(1)其選課相關規定請參閱本校『大學英語文課程選課辦法』『大學英語文選課說明』
(2)依上項規定,外語學院各系所(以後為外語學院外文中心)得開設外文選修課程,每門科目為單學期三學分【大學外文(一)(二)】,凡學生修足該外文課程上下學期共六學分者,可抵免外國語文通識學分,未修畢六學分者,僅能採計為選修學分。

二、一般通識:

  1. 人文學
  2. 自然科學
  3. 社會科學

◎各需選修4-12學分。
◎三大類均可設計跨領域學科或課程。
◎因申請新制通識課程多開放舊生修習,為避免排擠新生選課名額,故新制通識有開放舊生修習者,於初選之系所設定時,請開課單位設定50%的選課名額提供大一新生優先,但加退選時就不再限制。惟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自然科學通識課程開課數量不足,故請開課單位於初選之選課設定時,將自然通識課程(不包括跨領域通識)所有名額都設定為新生優先選課。(前述所稱新生係指新制課程結構實施後,即93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
◎超過之學分數,視為各系之選修學分,並採計為畢業學分。

92.11.22本校125次校務會議通過本校通識課程結構。

93.4.17本校127次校務會議通過「基礎語言通識」改為「基礎語文通識」。




93.5.31通識教育中心全體委員會議及93.6. 11教務會議通過『大學外文』之開課方式。




92.11.22本校125次校務會議通過本校通識課程結構。

93.1.5本校126次校務會議覆議修正:將人文科學改為人文學。

93.5.31通識教育中心全體委員會議及93.6. 11教務會議決議。

93.6.11教務會議通過-『政治大學通識教育課程準則』第五條規定。

三、其他:

1.「英語文畢業標準檢定辦法」:自94學年度起經本校錄取之學士班學生,必須符合本辦法之規定始得畢業。(96年6月21日第144次校務會議確認,改為「國立政治大學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

2.「服務學習與實踐課程實施辦法」:自95學年度起經本校錄取之學士班學生,必須符合本辦法之規定始得畢業。

93.03.29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93.09.09 第130次校務議通過。





94.10.05第597次行政會通過。

02

學士班
學分結構

一、各系必修學分不得超過該系畢業總學分數的二分之一

●各系必修學分包含系上專業必修學分及群修學分。

92.11.22本校125次校務會議通過

92.12.29教務會議通過

二、各系選修學分占各該系畢業總學分數的四分之一,由學生自行決定選修本系或外系的課,但系上必須承認此學分為畢業學分。學程、輔系、雙主修學分內含於四分之一的選修學分數內並採計為畢業學分。

●關於學士班四分之一選修學分,包含校際選課部分。

經92.11.22本校125次校務會議通過

93.1.5本校126次校務會議覆議修正

92.12.29教務會議通過

三、因必修課減少之科目數及學分數,應轉換開設選修課之科目數及學分數,供應學生選修所需,且選修課不得設定優先順序

●93.6.11教務會議決議:

1.同意各院系所開設選修課時於初選階段設定二分之一名額予本系生或其他特殊需求學生優先選課,其餘二分之一名額,仍開放給全校學生選課。惟如初選後本系生或其他特殊需求學生選課人數未達二分之一名額,則將所餘名額完全開放。

2.視實際執行狀況再檢討修正。

92.11.22本校125次校務會議通過


93.6.10本校第129次校務會議決議刪除「且選修課不得設定優先順序」之文字,至得否設定優先順序移請教務會議研議。

93.6.11教務會議決議

03

碩、博士班
課程結構

碩博士班畢業總學分數的四分之一,得由學生自行決定選修外所開放修習學分,且系所要承認為畢業學分。

經92.11.22本校125次校務會議通過

1.關於碩、博士班四分之一選修學分,包含校際選課部分。
2.因專班部分尚未形成共識,有關碩、博士班課程結構是否適用所有在職專班及學程乙節,暫予排除適用。

92.12.29教務會議通過

●校務會議決議
1.各系所不得規範學生一定要選本所或外所的課。
2.各系所得規範:學生選修外所之課程應向導師或系所主管或相關機制提出選課理由,並得由老師建議後調整之。

93.6.10本校第129次校務會議決議

04

體育課及軍訓課

1.體育課一、二年級必修0學分,三、四年級選修;軍訓課為選修課。

第125次校務會議對「體育」及「軍訓」如何歸類並未決議。

2.軍訓與體育三、四年級選修學分是否內含於四分之一之選修學分並採計為畢業學分及其採計之學分數由各學系自訂。(不論是否採計,請各學系務必明訂於必修科目一覽表之修課特殊規定欄內)

93.6.10本校第129次校務會議決議。

3.自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起,體育課及軍訓課課程大綱應提課程委員會審查後始得開課。

93.6.11教務會議通過